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税发[2003]91号 2003-05-2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重庆市“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各级退税机关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清分下传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必须依据该系统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申报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二、各单位应及时通知企业,要求他们认真做好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的确认、报送工作,确保企业出口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及时提交上传,保证出口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工作顺利开展。 三、相关疑难问题参看总局文件中附件4(海关总署信息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的范围)和附件5(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的范围)。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0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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