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粤地税函[1997]42号 1997-02-04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8号)转发给你们。凡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的国有粮食企业,应按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提供该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的有关证明,经县级及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方可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特此通知,请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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