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医药开发有限公司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辽地税所[2000]335号 2000-11-17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你局《关于辽宁省医药开发有限公司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的请示》(辽地税沈发[2000]26号)收悉。根据《关于辽宁省地方企业销售费用大包干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辽地税所[1999]181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辽宁省医药开发有限公司于2000年度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其包干费用在当年销售收入5%以内的,据实列支,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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