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6]254号 2006-09-18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6〕8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总局《通知》第一、二条所列出口产品,按正常程序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各地退税部门应加强对3824909090商品代码项下出口商品的审核、审批,发现进项中含有黄(铂)金或其他含金产品以该税号报关出口的,要及时向省局报告,并暂缓办理该产品出口退(免)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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