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税二[1998]262号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管部门房租收入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2-14
摘要:转租人取得的转租收入是营业税的应税收入,转租人将转租收入部分上交给房管部门,可从其应税收入中扣除,由房管部门对取得的转租收入纳税。各主管税务机关可委托房管部门代扣转租人应纳的营业税。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管部门房租收入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二[1998]262号           1998-12-14

  税屋提示——
  1.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浙江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有关税收政策,现将国家房产管理部门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将住房出租给居民用于居住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二、房管部门将房产出租给居民,居民又转租(简称转租人)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不管其用途如何,按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

  三、转租人取得的转租收入是营业税的应税收入,转租人将转租收入部分上交给房管部门,可从其应税收入中扣除,由房管部门对取得的转租收入纳税。各主管税务机关可委托房管部门代扣转租人应纳的营业税。

  四、房管部门将房产出租给单位、个人,作为非居住用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房管部门向租房单位和个人开具的房租收入凭据,是单位和个人财务核算的原始凭证,应使用由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正式发票,不得使用自制凭单。

  六、以上规定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14日

标签: 房地产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