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2004-5-28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04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一)浙江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1995年6月30日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浙江省财产拍卖条例(1994年7月1日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8日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财产拍卖条例>的决定》修正)。 (三)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1年1月23日 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四)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治安许可证若干规定(1997年7月30日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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