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8]421号 2008-12-15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第一条,各区、分局应按市局《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78号)的补充意见,认真做好高新技术企业预缴申报相关工作。 二、关于第二条,我局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而且季度预缴按累计数进行申报缴纳税款,因此,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按深国税发[2008]78号的规定进行预缴申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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