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9]39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增值税主营业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9-21
摘要:市局研究后,对此明确如下:对主营业务为餐饮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主要收入为非增值税应税收入的企业,因附带销售废油、废渣、废料等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取得增值税应税收入,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不纳入责令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范围。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增值税主营业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9]398号              2009-09-21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近接区分局、企业反映,餐饮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油且废油销售收入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后,对其是否需要责令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问题不明确。市局研究后,对此明确如下:对主营业务为餐饮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主要收入为非增值税应税收入的企业,因附带销售废油、废渣、废料等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取得增值税应税收入,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不纳入责令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范围。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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