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出具有奖发票兑奖金额证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5]258号 2005-5-1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最近市局接到人大代表建议和部分来信,反映有奖发票兑奖后报销时,财务人员无法了解实际兑付的中奖金额。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在有关主管部门尚未制定相关制度办法之前,经市局研究决定,暂启用有奖发票兑奖金额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于中奖者个人到税务机关兑奖(实际兑付)并要求在发票上注明兑奖金额的,兑奖操作员应按照证明中的各项目逐项如实填写,兑奖金额要求用大写书写。 二、各局证明编号均从000001开始依次排序。 三、证明须加盖兑奖税务机关公章或者有奖发票兑奖专用章。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有奖发票兑奖金额证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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