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6]278号 2006-09-27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275号),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287号,以下简称287号文)下发前预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但未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标准按287号文执行,多收部份及时退还给纳税人;287号文下发前已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且已经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6]201号)执行。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按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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