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6]183号 1996-04-12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1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征收分局应及时通知生产或经营《通知》中第二条所列货物的企业做好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与“留抵税额”转作存货成本的工作。 二、对于《通知》中第三条部分产品恢复征税的规定,各分局应对有关企业做好辅导督促、稽查等工作。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4月1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