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纳契税后办理退房是否应退还税款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农[1998]388号 1998-12-22 税屋提示——依据辽地税函[2003]29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自2003年9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完纳契税后办理退房是否应退还税款问题的请示》(沈财农[1998]29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房局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的,因客观原因购房合同确实无法履行,造成纳税人退房的,由县及县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以退还所征税款。对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纳税人,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此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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