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比例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定西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例公告如下: 对个人转让住房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确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定西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定地税函[2011]3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 2020年07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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