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所[1998]51号 1998-09-15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总局规定,并经与江苏、安徽、河南等省国税局协商,对济南铁路局所属多经企业199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方式 济南铁路局所属多经企业,凡是1997年底以前由铁道部实行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含原来已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多经企业),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方式按如下规定执行: 1.济南铁路分局、青岛铁路分局所属多经企业,由各铁路分局财务分处汇总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由分局财务分处所在地主管征收国税机关负责征收; 2.徐州铁路分局所属多经企业,由铁路分局多种经营管理分处汇总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由多种经营管理分处所在地主管征收国税机关负责征收; 3.济南铁路局直属多经企业,由路局财务处汇总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由路局财务处所在地主管征收国税机关负责征收; 4.济南铁路局工程总公司、物资工业总公司所属多经企业分别由总公司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由总公司所在地主管征收国税机关负责征收。 二、企业所得税的监督管理 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多经企业应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并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多经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缴纳单位(铁路局财务处、铁路分局财务分处、总公司)应分别按季、年将所属多经企业的纳税申报表进行汇总,按规定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其中,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报其所属企业经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的纳税申报表。 三、铁路多经企业管理机构管理费的提取和分摊 铁路多经企业管理机构管理费,由铁路局向其所在地省国税局提出申请报告,经审批后向铁路分局、局属总公司分摊,同时抄报相关省国家税务局。铁路分局、局属总公司多经企业管理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不在同一市、地的,应由分局、总公司向其所在地省国税局提出申请报告;所属企业在同一市、地的,由分局、总公司向其所在地的市、地级国税局提出申报报告,经国税机关批准后向所属多经企业分摊。审批机关应将审批文件及时抄报相关国家税务机关。对企业按文件规定分摊列支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 四、铁路运输多经企业工资问题 多经企业的工资,在上级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原工效挂钩办法执行。铁路局应将工效挂钩方案指标的分解及时报相关省国家税务局;各铁路分局(总公司)多经企业工效挂钩指标方案的分解应及时报相关市(地)国税局。 本规定适用于济南铁路局及其分局(总公司)所属运输多经企业。铁路局、分局(总公司)设立在山东、江苏、安徽、河南省之外独立核算的多经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由相关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协商解决。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0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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