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1998]11号 1998-06-16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国有森工企业”的范围,仍按照市局津国税一[1996]7号文件规定掌握。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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