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2]158号 2002-05-13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54号)转发给你们,我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在实际工作中,对各类交通运输企业提供的有关劳务,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凡只提供交通工具交给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二、心在提供交通工具的同时配备驾驶操作人员,无论收取费用的名义如何,其行为均是交通运输业务,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的当月起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0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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