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地税发[2001]157号 2001-02-2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财税[2001]12号)转发给你们,我市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比照比批复办理,文中所述《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我局已以深地税发[2000]463号转发各分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0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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