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征字[1995]第26号 1995-08-28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425号)转发给你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取得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结算时开具的凭证,属地税发票管理范畴,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管理,其经营活动所需发票,使用各地地税机关统一监制、供应的套印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服务业发票,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这部分纳税人的发票管理,严格征管,防止税款流失。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0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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