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堤防养护费专用定额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7]88号 2007-06-06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管理局的实际用票需要,省局决定自下文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启用“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堤防养护费专用定额发票”(以下简称“养护费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护费发票”专用于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所辖在山东一岸收取堤防养护费时开具。 二、“养护费发票”为单张两联式,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规格为60k,每本50份;发票面额分别为壹元、贰元、伍元和拾元四种(发票式样附后);发票的分类代码分别为壹元72901、贰元72902、五元72903、拾元72904,地区代码以各市代码区分。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省地税局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涉发[1996]272号)规定,发票的最终销售价为4元/本。 三、“养护费发票”由所辖市用税务水印纸自行印制,并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市地税局发票监制章。 四、其他事宜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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