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地税政[2007]158号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温州市区个人转让非住房、土地使用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0-30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对其实行按财产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暂按2%。各县(市)地税局可比照执行。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温州市区个人转让非住房、土地使用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温地税政[2007]158号      2007-10-30


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规范温州市区个人转让非住房、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个人转让非住房、土地使用权,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对其实行按财产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暂按2%。各县(市)地税局可比照执行。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温州市区个人营业房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温地税政[2006]127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