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温州市区个人转让非住房、土地使用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温地税政[2007]158号 2007-10-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
为规范温州市区个人转让非住房、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个人转让非住房、土地使用权,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对其实行按财产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暂按2%。各县(市)地税局可比照执行。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温州市区个人营业房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温地税政[2006]127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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