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告[全文废止] 丽地税政[2008]38号 2008-3-27 税屋提示——依据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12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在我市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即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三、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所在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单位(组织)的机构所在地或个人的住所所在地。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四、车船税依照下列适用税额缴纳:
五、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六、车船税按年征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机动车车船税实行按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计算,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缴纳,即无论纳税人何时投保“交强险”(除新购置车辆、购买短期“交强险”外),都应从本年度1月1日起计算到年度终了之日止缴纳本年度应纳税款。 七、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前已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对不购买“交强险”或跨区域购买“交强险”但尚未扣缴车船税的车辆、船舶,由纳税人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八、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并在开具“交强险”发票时在相应栏目开具车船税税款,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纳税人缴纳车船税获取保险单及发票后原则上不再开具完税凭证,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开具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可于次月15日以后,凭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发票和身份证到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开具。 九、纳税人应当主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保险公司)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人拒绝提供车船相关信息,拒不缴纳车船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通告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有关规定为准。 十一、本通告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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