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会计服务市场活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4号)、《财政部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25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向我省申请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实行网上办理。申请和变更备案材料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址acc.mof.gov.cn)”直接上传,不再报送纸质资料,相关证照及批复文件采用邮寄形式送达。 2.审批时限从法定20个工作日缩短为承诺10个工作日。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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