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西地税发[2009]338号 2009-10-29 各分(县)局、稽查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陕地税函[2009]2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按照国税发[2009]32号文件要求,各局应建立非居民税收收入统计分析机制,掌握非居民税收收入情况,分析收入增减原因,把握收入变化规律。于每季度终了后2日内通过内网向市局上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分析表》(见国税发[2009]32号附件),任何单位不得以无收入为由不上报报表。 二、按照总局19号令要求,各局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见总局19号令附件8),以及项目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收入和税源变动情况的分析报告报送市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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