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国税发[2010]49号 玉溪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3-11
摘要:各县(区)应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的监控和登记、管理,发现本辖区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玉溪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国税发〔2010〕49号         2010-03-11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10〕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我市情况,非居民企业核定利润率明确如下:

  (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

  (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

  (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为15%。

  二、各县(区)应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的监控和登记、管理,发现本辖区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玉溪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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