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沈地税财[1998]108号 1998-05-15 税屋提示——依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市局补充条款废止。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文件第二条 :"关于纳税人由于搬迁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税问题,"各基层局在受理纳税人免税申请后按税收管理权限报市地税局审批。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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