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7]36号 2007-5-3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问题,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认真解决群众当前最关心的若干问题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赣发〔2006〕1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是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及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的国有和国有控股困难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困难企业)。 第三条 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中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人员(含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中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下同),应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国有困难企业在职职工按属地原则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国有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在职职工,以企业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费率3%,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第五条 从2007年起,对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除省属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已按规定筹集资金一次性缴费参保的外),财政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补助;对国有困难企业在职职工,财政按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水平补助。财政补助资金,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安排;市、县、区属企业由市、县、区财政安排,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中退休人员参保每人每年补助500元,在职职工参保按每人每年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补助50%。财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不能挪作它用。 第六条 省属国有困难企业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界定申请,填写《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困难程度界定表》(附件一),并附企业退休职工、在职职工花名册和财务运行情况报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填写《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困难程度界定汇总表》(附件二),于每年1月25日前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每年2月20日前提出审核意见。 市、县属国有困难企业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界定申请,填写《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困难程度界定表》(附件一),并附企业退休人员、在职职工花名册和财务运行情况报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填写《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困难程度界定汇总表》(附件二),于每年1月25日前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10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所属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汇总上报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所属申请企业和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一同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条 国有省属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由现管理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情况登记表》(附件三),并附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花名册,以及关闭破产改制有关证明材料和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方式及证明材料。经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填写《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情况登记汇总表》(附件四),于每年1月25日前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20日前提出审核意见。 国有市、县属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由现管理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情况登记表》(附件三),并附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花名册,以及关闭破产改制有关证明材料和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方式及证明材料。经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填写《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情况登记汇总表》(附件四),于每年1月20日前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10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所属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汇总上报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每年2月15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所属申请企业和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一同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 企业(现管理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组织已界定为财政补助范围内的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参加属地医疗保险(参保时应提供附件一、附件三),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配合做好这部分职工的参保工作,并与企业共同出具企业退休人员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证明书(证明书样式见附件五、附件六),证明书报企业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情况,确定财政补助对象,并按照补助标准,及时下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省属国有企业医疗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按政策规定逐级拨付到企业参保地的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市、县、区属国有企业先由同级财政在每年3月底前,根据审核和参保情况,按上年度医疗保险机构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和在职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水平将财政补助资金全额拨付给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缴费凭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缴费凭证,进行审核后,将省财政补助的资金拨付给各市、县(区)财政。 第十条 新增的财政补助范围内的人员,按照上述政策办理。困难企业效益好转后,经审核,不再属于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国有困难企业的范围,其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负担,企业要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企业的内部退养人员,视同在职职工,待内部退养人员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政策。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2007年核定后,从2008年起,每年年初只需报上年新增退休人员和死亡退休人员情况。 第十一条 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各设区市统计局公布的各参保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准。各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包括按规定划入企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人均实际费用和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基金人均实际医疗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省、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有困难企业界定、补助范围人员审核、职工参保情况以及补助资金拨付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对虚报多报补助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的,应追回多补助的资金并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统筹是省委、省政府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的一个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意识,把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统筹作为当前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尽快落实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有关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政策宣传,认真做好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各项工作,加强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国有困难企业及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投入,按规定安排好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要加强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管,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暂无) 一、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困难程度界定表 二、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困难程度界定汇总表 三、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情况登记表 四、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情况登记汇总表 五、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证明书 六、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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