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40刑终63号 刘某利、徐某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11
摘要:上诉人刘某利、原审被告人徐某刚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的管理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新40刑终63号

  发文日期:2021-03-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刑事裁定书
(2021)新40刑终63号

  原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利,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XNY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住该地。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伊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新疆伊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新疆伊宁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徐某刚,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新疆RXD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2015年11月16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新疆伊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新疆伊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新疆伊宁市看守所。

  新疆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理新疆伊宁市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刚、刘某利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刘某利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1月10日作出(2020)新4002刑初7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刚向王某1称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明知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王某1的介绍,以新疆恒运万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运万通公司)及新疆RXD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XD运公司)的名义,先后向刘某利、王某2、余某、袁某、胡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589张,票面税额合计9,882,247.46元。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利经王某1介绍,在明知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先后在被告人徐某刚处为自己及屈某、修某、马某1、杨某、马某2、胡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3张,发票税额合计4,929,865.23元,并从中获利463,463元。刘某利、王某2、余某、袁某、胡某等人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款,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刚在明知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恒运万通公司及RXD运公司的名义,按票面金额收取11.5%至15.5%不等的手续费后,直接向袁某、以及通过王某1的介绍向刘某利、王某2、余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89张,发票税额合计9,882,247.46元,从中获利900余万元;

  2、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利经王某1介绍,在明知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先后在被告人徐某刚处为其个人所经营的察布查尔县XNY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开具了28张税额合计471,699.7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屈某所经营霍城县宏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开具了35张税额合计591,019.3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修某所经营的伊犁龙洲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开具了54张税额合计907,023.4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马某1所经营的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建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开具了58张税额合计977,328.4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杨某所经营的伊犁东宁商贸有限公司开具了56张税额合计939,005.7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马某2所经营的伊犁隆瑞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13张税额合计219,069.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胡某所经营的伊犁凯泰商贸公司开具了9张税额合计151,47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彭某所经营的伊犁安达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40张税额合计673,2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3张,发票税额合计4,929,816.23元,从中获利463,463元。涉案企业用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进行了进项税认证抵扣,2018年5月经举报被税务局发现后,已向涉案企业追缴回全部税款。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刚于2019年12月22日到伊宁市公安局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伊州税稽移〔2018〕XXX号涉税违法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证实国家税务局伊犁州税务稽查局于2019年7月12日将徐某刚成立的恒运万通公司违法犯罪的线索移交伊宁市公安局。

  (2)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伊宁市公安局于2019年8月16日对徐某刚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立案侦查;被告人徐某刚、刘某利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过程。

  (3)常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徐某刚、刘某利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庆华能源集团会计核算账簿、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煤炭购销合同、证明,证实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察布查尔县XNY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金额,以及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已向察布查尔县XNY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开具了全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欠察布查尔县XNY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任何发票。

  (5)徐某刚账号为XXX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徐某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利的情况。

  (6)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伊宁市公安局于2019年8月19日对被告人徐某刚网上追逃,被告人徐某刚于2019年12月19日在任丘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7)入所健康检查表,被告人徐某刚、刘某利符合羁押条件。

  (8)恒运万通公司下游受票企业补税明细、涉案情况说明、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勘验笔录、伊宁市税务局关于RXD运公司走逃(失联)证明、移送稽查建议报告、伊宁市国家税务局现场笔录、说明、税务登记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恒运万通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煤炭购销合同、中国银行业务回单、RXD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已申报抵扣非正常发票统计,证实经伊宁市国家税务局对涉案的恒运万通公司、RXD运公司的税务勘验,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以及恒运万通公司、RXD运公司向涉案企业开具虚假的增资税专用发票的张数、金额及涉税金额。伊犁州税务局稽查局已对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案企业予以追缴税款。

  (9)RXD运公司与伊犁安达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日签订的为期一年的煤炭购销合同,恒运万通公司与伊犁安达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签订的为期一年的煤炭购销合同以及打款凭证,RXD运公司购进发票明细表、恒运万通公司认证抵扣发票明细表、税务登记表、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情况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徐某刚在网上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税额后抵扣进项税的事实,所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九家企业中,有八家企业被各地国家税务局均认定为非正常户,另有西安峰凡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开具给RXD运公司的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发票。

  (10)转账倒账记录、付款明细、证明、工商银行电子回单、兴业银行汇款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新疆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煤炭购销合同等多份书证,证实被告人刘某利通过被告人王某1介绍,自己或介绍他人通过签订虚假煤炭购销合同、虚假进出资金倒账后,从徐某刚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11)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5)任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徐某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尚在缓刑考验期内。

  (12)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徐某刚到任丘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案情。

  (13)煤炭购销协议、打款凭证,证实伊犁凌鹏贸易有限公司(刘某利经营)与伊犁凯泰商贸有限公司之间有85万元的煤炭购销协议,伊犁凯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刘某利个人银行账户转账218,000元,于2018年1月17日、2018年2月7日分别向伊犁凌鹏贸易有限公司转账300,000元、340,706.20元,刘某利应当以伊犁凌鹏贸易有限公司向伊犁凯泰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4)接处警登记表、110警情信息、报警语音记录光碟一张,证实本案因2018年5月30日经王某1报警发案的事实。

  (15)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款电子回单,证实徐某刚向伊犁乾顺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3,514元,该公司已向国家金库伊宁市支库补交税款事实。

  (16)财务记账单,证实刘某利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获利463,463元。

  (17)煤炭购销合同,证实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伊犁凌鹏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签订100000吨沫煤的购销合同。

  (18)财荣煤矿发煤记录,证实刘某利委托王某3从财荣煤矿向伊犁安达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煤3646.54吨,刘某利的公司应该向伊犁安达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9)察县宏运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提煤卡记录,证实2018年3月至6月察县宏运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按刘某利安排向伊犁安达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煤15000余吨,刘某利应该向伊犁安达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宏运达提煤票、财荣煤业过磅单、庆华过磅单等,证实伊犁安达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从刘某利处购煤,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分别在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财荣煤矿、8号矿分别提煤22572吨、4400吨、16000吨,刘某利的公司应向伊犁安达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余某2的证言(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XNY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出纳),证实王某1将增值税发票、RXD运公司和恒运万通公司的U盾交给刘某利,刘某利安排余某2让受票企业的出纳人员以购煤款名义通过对公账户转到恒运万通和RXD运的公账上,再通过两个公司的公账将钱款倒入到王某1私人工行账号上,王某1再将钱款倒回到受票企业的公账上,来回几次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倒平。刘某利安排余某2根据这些发票拟订合同,合同上的购煤款和发票上的金额相一致。刘某利让王某1给开票公司的徐某刚打电话将开票的点数谈到13个点,超过13个点卖发票就算做刘某利个人的提成,当时刘某利让王某1开了手机免提,徐某刚说要13.5个点,刘某利称所有的发票他全要了能优惠多少,徐某刚称13个点。之后余某2按照刘某利的安排给一些公司倒账,并按发票金额乘以1.5%或者2.5%的比例计算提成,刘某利收取提成的公司有伊犁安达通投资有限公司、霍城县宏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伊犁鑫豪运输有限公司、察县建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伊犁隆瑞坤商贸有限公司、伊犁龙洲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伊犁东宁商贸有限公司。刘某利收取提成进入其私人账户上,刘某利安排余某2记录成退煤款或者付欠款,账本记载刘某利开发票获利有2018年1月15日,尾号7144卡收到王某1支付的164,093元;2018年3月14日尾号7144收到的王某1支付的101,000元;2018年4月3日,尾号7144收到的王某1支付的78,860元;2018年4月24日。尾号7144收到的王某1支付的32,450元;2018年3月29日。尾号6571收到王某1支付的87,060元,以上总计是463,463元。

  (2)证人王某4的证言(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证实2017年察县XNY煤炭销售公司与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煤炭买卖合作关系,有200多万业务量,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拖欠被告人刘某利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证人何某的证言(伊犁鑫豪运输有限公司会计),证实余某明知与恒运万通公司、RXD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安排财务人员与王某1按提供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通过三方倒账将公司账目做平的事实。

  (4)证人付某的证言(伊犁龙洲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会计),证实侯某安排付某从公司对公账户给恒运万通公司和RXD运公司对公账户打款的事实。

  (5)证人杜某的证言(霍城县宏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任会计),证实经刘某利介绍,屈某明知与恒运万通公司、RXD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安排财务人员通过三方倒账,将公司账目做平的事实。

  (6)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实王某5先后帮袁某购买了大量的沫煤,明确告知袁某是小煤矿不带发票,所购煤价比带发票煤差价7元到8元。袁某向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力的公司低价购买煤炭。

  (7)证人丁某的证言(伊犁安达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纳),证实伊犁安达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某利的公司之间有5万多吨煤炭交易,在接受刘某利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有进行三方虚假倒账的事实。

  (8)证人王某6的证言,证实伊犁凌鹏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为刘某利。

  (9)证人张某的证言(伊宁县再就业煤矿经营者),证实2018年年初之前伊宁县再就业煤矿与察布查尔建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后刘某利以伊犁煤炭协会身份的介入,想在中间赚差价,导致伊宁县再就业煤矿停止向察布查尔建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供应煤炭的事实。

  (10)证人雷某的证言(察布查尔县建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任出纳),证实察布查尔县建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马某1接受刘某利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刘某利要求下,马某1安排财务人员通过三方倒账,将公司账目做平的事实。

  (11)证人赵某的证言(伊犁州税务稽查局工作人员),证实恒运万通公司和RXD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企业中,察布查尔县建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接受58张,抵扣认证增值税税额是977,328.42元;伊犁祥鑫商贸有限公司接受48张,抵扣认证增值税税额是800,894.7元;尼勒克县瑞祥焦化有限公司接受21张,抵扣认证增值税税额是348,717.97元;伊犁龙洲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接受54张,抵扣认证增值税税额是907,023.42元;察布查尔XNY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接受28张,抵扣认证增值税税额是471,699.76元;伊犁安达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接受40张,抵扣认证增值税税额是673,200元;伊犁东宁商贸有限公司接受56张,抵扣认证增值税税额是922,159.81元;伊犁乾顺物流有限公司接受3张,抵扣认证增值税税额是41,194.34元;伊犁鑫豪运输有限公司接受98张,抵扣认证增值税税额是1,651,199.82元;伊犁广杉商贸有限公司接受96张,抵扣认证增值税税额是1,612,062元;霍城县宏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接受35张,抵扣认证增值税税额是591,019.34元;伊犁凯泰商贸有限公司接受39张,抵扣认证增值税税额是656,762.4元;伊犁隆瑞坤商贸有限公司接受13张,抵扣认证增值税税额是219,069.5元。

  (12)证人李某的证言(伊犁优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证实2018年5月李某安排李某用现金给他人支付了8万元煤款的事实。

  (13)证人秦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到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利经营的伊犁凌鹏商贸有限公司与伊犁安达通开发有限公司存在23,000余吨煤炭交易。

  (14)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被告人刘某利与伊犁安达通开发有限公司存在3,937.72吨煤炭交易,价格是40万元左右。

  (15)证人胡某(察布查尔宏运达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18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利通过伊犁安达通开发有限公司向察布查尔宏运达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了15,000余吨煤炭。

  (16)证人印某的证言(刘某利雇用的临时工作人员),证实2017年4月26日到2017年5月10日期间被告人刘某利的公司与杨某的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煤炭交易的事实。

  (17)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徐某刚通过王某1介绍,在恒运万通公司及RXD运公司与刘某利、王某2、胡某、余某、裴豫等人公司没有实际煤炭交易情况下,通过王某1按12%至14%的比例收取手续费后,先后向刘某利、王某2、胡某、余某、裴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徐某刚公司的U盾和公章进行倒账或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的经过。刘某利从徐某刚处给好几家公司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刘某利让王某1将发票送给其他公司,并要求按15.5%的点数收取手续的事实。

  (18)证人侯某的证言(伊犁龙洲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证实侯某因公司缺少进项税发票,刘某利称朋友公司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刘某利让王某1给侯某送去了RXD运公司和恒运万通公司开具的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侯某以票面金额15至15.5个点支付了手续费,并让财务人员将公司账目做平。伊犁龙州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和RXD运公司、恒运万通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煤炭交易和业务往来。侯某用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了进项税抵扣。在被税务局稽查局查出后,已按照税务局的要求补交101万的税款。

  (19)证人胡某的证言(伊犁凯泰商贸公司法人),证实2018年1月胡某通过王某1以15个点支付手续费后购买了RXD运公司3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家公司之间没有真实交易和业务往来,双方在刘某利的办公室倒账、签订了假合同。因刘某利欠胡某100多万元的购煤发票,2018年2月刘某利给了胡某9张RXD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共39张发票胡某做了进项税抵扣。税务局查出来问题后,胡某公司补交了656,762.4元的税款。

  (20)证人陈某的证言(伊犁乾顺物流有限公司法人),证实李某通过王某1给伊犁乾顺物流有限公司提供了3张恒运万通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陈某用发票做了进项税抵扣,知道发票有问题后,按税务局的要求补交5万多元。

  (21)证人李某的证言(伊犁优聚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证实李某通过王某1以13个点的手续费购买了尚通润宝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价合计85,870元,并用发票做了进项抵扣。为结账李某又以给付13个点的手续费从王某1处给伊犁乾顺物流公司购买了票面金额28.3万多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2)证人屈某的证言(霍城县宏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人),证实屈某的公司进的煤有些没有发票,屈某缺少增值税专用发票,刘某利将王某1的手机号发给了屈某,让其联系王某1。刘某利称和王某1已商量好,按15.5个点收取手续费后,或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2月1日,屈某收到了RXD运公司开具的1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2月6日收到了恒运万通公司开具的1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做了进项抵扣。案发后,屈某向国税局补交了59万多元的税款。

  (23)证人王某2的证言(伊犁广杉商贸有限公司法人),证实2017年王某2通过余某介绍认识王某1,王某1称所在的公司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2以14.5个点支付的手续费后,先后从王某1处取得RXD运公司、恒通万运公司开具的11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8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抵扣。伊犁广杉商贸有限公司和恒运万通公司、RXD运公司之间没有真实交易和业务往来。

  (24)证人彭某的证言(伊犁安达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证实彭某从刘某利处购煤后,向刘某利催要发票,刘某利给彭某提供了RXD运公司的2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恒运万通公司的2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发票全部做了进项税抵扣。刘某利称这RXD运公司、恒运万通公司都是他的,王某1是业务员,并安排王某1在伊犁安达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三方倒账。彭某与RXD运公司、恒运万通公司没有任何购销业务。

  (25)证人马某2的证言(伊犁隆瑞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证实马某2的公司缺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联系刘某利后,2018年2月刘某利安排人给马某2送去13张RXD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作了进项抵扣。税务局查出问题后,马某2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20余万元。

  (26)证人王某7的证言(尼勒克瑞祥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科长),证实尼勒克瑞祥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袁某的伊犁祥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有煤炭交易,袁某称可挂靠其他公司签订合同后提供发票,尼勒克瑞祥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在袁某提供的恒运万通公司的委托书、草拟好的合同上盖章后,袁某向其提供了21张恒运万通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7)证人袁某的证言(伊犁祥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证实2017年袁某得知恒运万通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其公司从小煤矿(煤场)进煤,没有发票,为做出公司成本,袁某找到徐某刚,以14个点手续费多次获得恒运万通公司开具的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徐某刚的农行卡上转账支付了680,465元的手续费。税务局查出问题后,袁某补缴了税款800,800元。袁某和尼勒克瑞祥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有真实的煤炭交易,因无法提供发票,袁某再次找到徐某刚给尼勒克瑞祥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2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袁某给徐某刚支付了30万元手续费。

  (28)证人余某的证言(伊犁鑫豪运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证实余某通过王某1以14.5个点的手续费从徐某刚处购买了恒运万通公司虚开的3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RXD运公司虚开的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有签订虚假合同、倒平公司账目的行为。伊犁鑫豪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RXD运公司、恒运万通公司之间没有真实交易和业务往来,就是为了买发票做进项税抵扣。税务局查出问题后,余某补缴税款205万元。

  (29)证人马某1的证言(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建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人),证实马某1在伊宁县鸿森煤矿进了几万吨煤,鸿森煤矿没有提供发票。期间马某1正好与刘某利谈合作事宜,刘某利称可提供发票,双方达成按15.5个点支付手续费,刘某利通知马某1去其公司拿票,马某1派雷某去刘某利办公室进行三方倒账做平公司账目后,刘某利给马某1提供了恒运万通公司开具的5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马某1用发票做了进项税抵扣。税务局查出问题后,马某1补缴了114万元税款。

  (30)证人谢某的证言(伊犁东宁商贸有限公司法人),证实谢某所属伊犁东宁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杨某的伊犁正昌商贸公司向川宁药业出售了2万多吨煤,谢某让杨某提供发票,杨某称刘某利欠其发票,让刘某利给谢某开发票,刘某利给谢某提供了RXD运和恒运万通公司开具的5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三方倒账。谢某用发票做了进项税抵扣。税务局查出问题后,谢某补缴了120万元税款。

  (31)证人杨某的证言(伊犁正昌商贸有限公司初建经营者),证实杨某通过谢某的伊犁东宁商贸有限公司帮忙将煤卖给川宁药业,伊犁东宁商贸有限公司需要发票结账,杨某找到刘某利帮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伊犁东宁商贸有限公司,刘某利提供了RXD运公司和恒运万通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用发票作了进项税抵扣。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徐某刚的供述,证实2017年5月,徐某刚通过代办公司以李某3的名字注册了恒运万通公司。2017年12月,以个人名字通过代办公司成立了RXD运公司。2017年11月开始给其它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挣取手续费,通过王某1介绍,RXD运公司、恒运万通公司为霍城县宏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伊犁隆瑞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伊犁东宁商贸有限公司、伊犁安达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伊犁凯泰商贸有限公司、伊犁祥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察布查尔县XNY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伊犁广杉商贸有限公司、察布查尔县建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伊犁龙洲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勒克瑞祥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伊犁乾顺通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利700多万的手续费。徐某刚通过QQ认识了“李某某”,徐某刚从网上购买了多家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邮寄方式取得发票后,徐某刚做了进项税抵扣。

  (2)被告人刘某利的供述,证实2017年6月16日,刘某利在伊宁市成立伊犁州煤炭经营企业协会,担任会长。2017年11月,刘某利通过李某介绍认识了王某1,刘某利和王某1商量按照价税合计金额的13.5个点支付手续费,让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1联系徐某刚同意后,刘某利购买了徐某刚开具的恒运万通公司2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刘某利按约定在收到发票后将40多万手续费通过网银转入王某1的私人账号上,刘某利让王某1将徐某刚的恒运万通公司的对公账号、U盾、公章拿到自己的公司办公室进行倒账平账,同时签订了虚假煤炭购销合同。事发后,刘某利向察县税务局补交了693,676.06元的税款。刘某利和恒运万通公司之间就没有真实交易和业务往来。后期,刘某利通过王某1从徐某刚处给彭某的伊犁安达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侯某的伊犁龙洲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谢某的伊犁东宁商贸有限公司、马某2的伊犁隆瑞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马某1的察布查尔县建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提供了多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刘某利为了自己开发票方便,不让其他公司的人接触到王某1和徐某刚,就让王某1把徐某刚公司的公章、U盾、对公账号放在刘某利的公司里,刘某利与王某1商量,给刘某利半个点的利润分成。

  刘某利通过徐某刚给彭某的伊犁安达通投资有限公司开具了460多万增值税专用发票,彭某做了进项税抵扣。刘某利通过徐某刚的公司给侯某的伊犁龙洲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5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4.5个点付的手续费,在刘某利的办公室里倒的账,发票做了进项税抵扣。

  刘某利和杨某之间有100多万的煤炭交易,杨某让刘某利给谢某的伊犁东宁商贸有限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3月,刘某利从徐某刚给谢某的伊犁东宁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2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4月,又从徐某刚处购买顾RXD运公司的2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在刘某利的办公室里倒的账,按照14.5个点付的手续费。刘某利从徐某刚处给马某1的察布查尔县建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58张恒运万通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马某1拿去做了进项抵扣,另外还有20多份发票已经开出来了但是没有来得及拿去做进项抵扣,马某1就销毁了。刘某利帮助屈某的霍城县宏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从徐某刚处购买了17张恒运万通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RXD运公司虚开的1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刘某利从徐某刚处给伊犁隆瑞坤公司购买了RXD运公司的1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刘某利和彭某的公司合同上签订的是400多万元的煤,但是实际上只供应了200多万的煤,私自给他提供了RXD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春节之后彭某又来找刘某利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刘某利联系王某1给其购买了200多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刘某利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提成获利合计463,463元,由王某1转账到刘某利的私人工商银行卡上,由刘某利支取使用。刘某利给他人介绍开票后,按照1个点到1.5个点获取提成。

  (四)视听资料

  讯问被告人徐某刚、刘某利同步录音录像及询问王某1、马某1等证人同步录音录像,证实侦查机关依法讯问被告人徐某刚、刘某利及证人王某1、马某1等人的事实。

  二、合同诈骗罪

  2017年后期,被告人刘某利对外债务高达千万余元,公司已无营运资金、经营能力情况下,被告人刘某利分别于2017年10月向被害人张某称合作购买皮里青煤矿煤炭可挣钱为由,收取了被害人张某给付的一张100万元承兑汇票,当天就将100万元承兑汇票交付与宗某,归还其欠宗某的债务;2018年4月,被告人刘某利又以合作购买塔拉迪煤矿煤炭可获利为由,与被害人张某签订了一份煤炭合作协议,在收取被害人张某给付的157万元合作款后,当天就将157万元分别支付给了王某8、焦某、赵某,用于归还其欠王某8、焦某、赵某的债务。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赵某2出具的证明,证实伊犁润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刘某利。

  (2)合作协议,证实2018年4月28日刘某利以察县XNY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张某的新疆民峰久胜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双方就塔拉迪煤矿煤炭合作一事达成协议,张某投资157万元,以电子承兑方式支付,刘某利要在2018年8月27日前给张某给付本利合计200万元。

  (3)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回单,证实2017年6月张某给了刘某利两张合计3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票号尾号20316524、27936802),2017年10月26日张某给了刘某利一张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票号XXX),2018年4月27日张某的新疆民峰久胜商贸有限公司给刘某利的伊犁润达运输有限公司背书转让了两份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号尾号XX、XX),共计157万元。2017年10月11日伊犁龙煤矿业有限公司向伊犁凌鹏贸易有限公司转款100万元。

  (4)电子承兑汇票背书单、伊犁润达运输有限公司账号为XXX对公账户交易明细,证实票号尾号为XXX和XXX的电子承兑汇票于2018年4月27日由新疆民峰久胜商贸有限公司背书于伊犁润达运输有限公司,同日由伊犁润达运输有限公司背书于河南玖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伊犁润达运输有限公司进账157万元,同日向李丽琼账号汇出157万元。

  (5)账户名为焦某(账号XXX)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8年4月27日刘某利以个人名义向焦某转款45万元。

  (6)账户名为赵某(账号XXX)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8年4月27日刘某利以个人名义向赵某转款10万元。

  (7)伊犁润达运输有限公司财务账目复印件,证实2018年4月27日伊犁润达运输有限公司收到张某的电子承兑汇票贴现出157万元后,向王某8支付100万元,向焦某支付45万元,向赵某支付10万元。

  (8)借条三份,证实刘某利于2017年7月3日向王某8借款50万元,2018年2月1日向郑某借款20万元,2018年3月21日向宗某借款50万元。

  (9)欠条、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提煤卡,证实被告人刘某利自2017年开始在胡某的8号煤矿拉煤,长期拖欠煤炭款,于2018年7月6日向胡某出具了120万元欠条。

  (10)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账户交易明细回单、塔拉迪煤矿合同卡,证实被告人刘某利以察布查尔县鑫耀商贸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与塔拉迪煤矿有煤炭交易行为,塔拉迪煤矿已向被告人刘某利所属的察布查尔县鑫耀商贸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交易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1)自愿过户申明、房屋及车辆过户明细,证实被告人刘某利将其所属的凯迪拉克凯雷德新F**号车以20万元、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北京路XXX房屋以23.7260万元的价格给被害人张某,用于抵销债务。张某办理上述抵债车辆及房屋过户手续时,垫付了房屋贷款及过户费合计28万余元,车辆贷款及过户费合计19.8万余元。

  (1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害人张某与被告人刘某利合作购买塔拉迪煤矿而支付的钱款,以及张某向刘某利追要钱款的经过。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伊犁润达运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为刘某利。

  (2)证人刘某3的证言(伊宁市展拓翔贸易有限公司、新疆民峰久胜商贸公司经理),证实2017年7月伊犁润达运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刘某利与伊宁市展拓翔贸易有限公司的张某达成从庆华煤矿购买煤炭口头协议后,2017年7月伊宁市展拓翔贸易有限公司给刘某利支付了两张承兑汇票,共计200万元,刘某利至今未履行合约,期间刘某利仅偿还了115万元。2017年10月26日,刘某利再次以合作购买煤炭为由,收取张某100万元纸质承兑汇票一张(票号XXX),实际未履行。2018年5月4日,刘某利的伊犁润达运输有限公司与新疆民峰胜商贸公司签订煤炭合作协议,约定刘某利公司负责从塔拉迪煤矿,卖煤后两家分成利润,新疆民峰胜商贸公司给付刘某利157万元承兑汇票两张,票号尾号分别是XXX、XXX,刘某利实际未履行合同。刘某利得知刘某3报案后,双方约定以刘某利名下的车顶账20万元,写字楼顶账23万余元,实际因车、房有贷款,未实现抵账目的。

  (3)证人王某8的证言(新疆盛宏浩天能源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证实2017年之前王某8和刘某利有煤炭生意,之前刘某利欠王某8100万元左右,2018年4月27日刘某利给王某8尾号为8512的农行卡转账100万元,归还前期借款。后来刘某利已没有经济能力,王某8再未与刘某利合作,刘某利也没有通过王某8购买过塔拉迪煤矿煤炭。

  (4)证人焦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6日起至案发,焦某负责塔拉迪煤矿的营销,2017年4月刘某利以鑫耀公司名义在塔拉迪煤矿购买了一万两千五百吨煤,2018年之后刘某利再未付款购过煤。2018年3月14日,刘某利向焦某个人借款45万元,称临时周转十几天后归还,2018年4月27日刘某利通过其农业银行卡向焦某归还45万元。

  (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到2018年9月陈某帮助刘某利所经营的公司整理账目,发现刘某利个人在外借有很多高利贷,刘某利的公司实际在拆东补西,2018年春节后,刘某利的公司就没有什么生意和流动资金了,没再拉过煤或者卖过煤,2018年拖欠了全年工人工资,2019年刘某利借钱补发了工资。2018年4月27日,刘某利通过伊犁润达运输有限公司贴现157万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当天将其中的100万元支付到了王某8尾号8512的农行卡上;将其中45万元转到了焦某尾号0077的农行卡内;将其中10万元转账支付给了赵某尾号5976的农行卡上,刘某利称是还欠款。被告人刘某利在收取张某157万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后,将借款全部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6)证人亢某的证言(河南玖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职员),证实2018年4月27日亢某给刘某利的公司做过两张电子承兑汇票背书,总金额是157万元。亢某承兑汇票后,通过河南玖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对公账号把157万元全部转账到刘某利的伊犁润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对公账号上了。

  (7)证人宋某的证言(察县XNY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证实刘某利2017年两次向宋某借款共计310万,2018年3月通过宋某担保在察县三小老师处借款41万,至今未还,且刘某利在外欠胡某有700万元,欠刘某3的老板400多万元,欠宋某两个亲戚100多万元。

  (8)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开始闫某在刘某利公司任会计,刘某利欠闫某三年多的工资将近60万元没有支付。2018年以后,刘某利的公司就没有怎么做煤炭生意了。刘某利欠了胡某700万元,欠宋老师400多万,另外还欠外面一些煤老板的钱。

  (9)证人胡某的证言(察布查尔县宝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证实2011年开始胡某公司给刘某利公司卖煤,刘某利拖欠的购煤款和借款加起来共计700多万元。

  (10)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3月刘某利从赵方英处拿走五十万元的纸质银行承兑汇票一张,2018年4月27日刘某利给赵某5976农行卡上转款10万元,是归还的欠款。

  (11)证人宗某的证言(察县保德矿业有限公司法人),证实2017年10月11日宗某以察县保德矿业有限公司给刘某利伊犁凌鹏贸易有限公司转账100万元订煤款,因刘某利实际未能提供煤炭,宗某要求其退款,刘某利给了宗某一张票号是XXX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100万元,称退还100万元的煤款,并将之前签订的纸质合同撕毁。李某带着宗某将汇票贴现出96.5万元转账至宗某个人银行账户上。刘某利至今还欠宗某借款、煤炭款、运费等合计70余万元。

  (12)证人宗某的证言(新疆益鑫典当有限公司董事),证实2017年9月19日刘某利以他个人的名义从新疆益鑫典当有限公司借了5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口头约定利息三分,由李某2、冯某、马某2和刘某3四个人提供担保。至今刘某利连本带息归还了400万元。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张某是伊宁市展拓翔商贸有限公司法人,2017年11月,伊宁市展拓翔商贸有限公司与伊犁煤炭协会会长刘某利的伊犁润达有限公司合作买煤,双方口头协议,张某给了刘某利纸质承兑汇票两张,票号尾号分别是XXX和XXX,共计300万元,约定购买庆华公司煤炭,刘某利至今未履行。2018年伊宁市展拓翔商贸有限公司与刘某利的伊犁润达有限公司签订的煤炭合作协议,合作买煤,张某以电子承兑汇票预付了157万元,票号分别为XXX(57万元)和XX(100万元),刘某利至今未履行。

  (四)被告人刘某利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刘某利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10月26日,张某给刘某利一张100万元的银行纸质承兑汇票,双方口头协议购买皮里青煤矿的煤炭,刘某利拿到汇票后联系宗某,归还了前期间欠宗某的100万元购煤款。2018年4月27日张某给刘某利两张价值157万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同年4月28日刘某利与张某签订了从购买塔拉迪煤矿的购煤合作合同,刘某利将两张汇票贴现后,全部都用来归还了个人债务,其中归还王某8100万元,焦某45万元,赵某10万元,157万元没有用来购买塔拉迪煤矿的煤炭。2017年7月刘某利收到张某两张共计300万元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用来给其贴现,因急用被刘某利挪用,至今未能归还。自2012年起刘某利陆续借了1000多万元的高利贷,至案发未能归还。

  对于被告人徐某刚、刘某利的辩称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检察院的公诉意见,综合评析如下:

  对于被告人徐某刚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本案受票公司已补缴税款,被告人徐某刚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实际未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经查,被告人徐某刚虚开增值税发票给受票企业后,受票企业在税务部门作做进项税抵扣时,其行为已给国家造成了增值税款的损失,已破坏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案发后,为挽回国家税收损失,受票企业在税务部门的追缴下方补缴了税款,徐某刚的行为实际上已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损失,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2、徐某刚的非法获利数额应当扣除公司经营成本、补缴的税款及用于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支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徐某刚注册成立恒运万通公司、RXD运公司的目的,就是用来虚开增值税发票,挣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其从网购上购买进项增值税发票、补缴税款等行为,是为了逃避税务机关的稽查,以确保恒运万通公司、RXD运公司不被巡查出是非正常纳税企业,上述支出并不徐某刚的正常公司营运成本支出,不应当从非法获利中予以扣减,该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3、徐某刚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人刘某利及其辩护人提出刘某利的公司与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有真实煤炭交易情况下,刘某利通过王某1从徐某刚处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主观上没有抵扣税款的故意,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庆华能源集团会计核算账簿、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煤炭购销合同、证明、转账倒账记录等书证,证人王某1、徐某刚、余某2、王某4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刚、刘某利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刘某利经营的察布查尔县XNY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之间有煤炭交易,然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均已向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是其所辩称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给其开票而不得已购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刘某利以低于票面税率(17%)向徐某刚支付13.5%手续费后,为其所经营的察布查尔县XNY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的2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组织公司财务人员与王某1三方倒账,做平公司账目,与恒运万通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等行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直接用做抵扣税款凭证,做了进项税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非法抵扣,其行为且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辩护人提出刘某利与部分受票企业之间存在真实煤炭交易,刘某利通过王某1从徐某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下家企业,属于“如实代开”行为,刘某利称其公司与部分受票企业之有真实货物交易,因其所经营企业没有发票了,故购买发票提供给下家企业,其主观上没有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抵扣税款故意的辩解,经查,刘某利长期从事煤炭营销业务,应当知晓在销售货物后,企业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购买方会凭票抵扣税款的经营常识,刘某利与下家企业如有真实交易,应当由其公司给下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刘某利不按规定开票,从徐某刚处以支付13.5%的手续费购买税率为17%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下家企业,刘某利应当知晓其行为会产生两个后果,一是隐匿个人公司经营收入,导致申报纳税数额不实,其企业会少缴纳税款的结果,二是造成受票企业用其提供的增值税发专用发票作为计税依据申报抵扣应纳税款,造成受票企业少缴税款的后果,故其行为不但破坏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并造成了国家税收双重损失,其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刘某利的辩解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辩护人提出刘某利通过王某1介绍徐某刚给其他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因涉案企业之间均存在真实交易,故其主观上没有骗取抵扣税款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转账倒账记录、付款明细、证明、工商银行电子回单、兴业银行汇款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新疆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煤炭购销合同、财务记账单等多份书证,证人余某2、王某1、杜某、丁某、雷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刚、刘某利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刘某利在得知涉案受票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刘某利并不清楚受票企业是否有真实交易,且上述涉案受票企业与刘某利至今也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真实交易记录合同、转账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辩护人提出受票企业均是有真实交易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有法律依据。即使上述企业有真实交易,可被告人刘某利明知受票企业与徐某刚的公司没有真实交易,徐某刚又是以低于票面税率(17%)收取13.5%的手续费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不符合常规的,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利仍通过王某1从徐某刚处购置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受票企业,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有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刘某利在向其他企业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还授意王某1与受票企业在其办公室签订假合同、进行三方倒账平账,并让王某1以高于13.5%的点数(15至15.5%)向受票企业收取手续费,个人按0.5个点从中获利40余万元,证实被告人刘某利用签订虚假合同,虚假转账等行为,从而达到“三流合一”的表象,欺骗税务机关,以确保受票企业用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安全抵扣税款,其主观上应当知道其行为破坏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同时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且刘某利从中沟通联系,提成获利所得40余万元,是对国家税款的瓜分。综上,刘某利在明知徐某刚企业与涉案受票企业之间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通过王某1与徐某刚沟通联系,为涉案受票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人刘某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利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刘某利与张某之间是民事纠纷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合作协议、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回单、电子承兑汇票背书单、伊犁润达运输有限公司账号为XXX对公账户交易明细、账户名为焦某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账户名为赵某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伊犁润达运输有限公司财务账目、借条三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证人刘某3、王某8、焦某等多名证人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利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利在与被害人协议、签订煤炭合作合同时,对外已欠有千万元高额债务,刘某利所经营的公司早已处于停止运营状态,被告人刘某利在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情形下,谎称双方合作从庆华集团、塔拉迪煤矿购销煤炭获利后,可给被害人分红,从而获得被害人提供的大量资金,被告人刘某利有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其次,被告人刘某利收到被害人给付的100万元资金后,当日就将100万元退还给了宗某,该钱款也是因为刘某利前期收取宗某的购煤款,因无法履行而退还的,在收到157万元资金后,立即全部用于归还了个人对外债务,没有一分钱用来履行协议,刘某利肆意使用合同款,致使资金无法返还,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后期被告人刘某利与被害人签订用于抵偿债务的车、房过户声明,主要是为抵偿被告人刘某利在骗取被害人257万元之前,因占用被害人两张承兑汇票合计300万元,一直未给被害人偿还而产生的本息债务,且上述抵债车、房自身均有高额贷款未偿还,其价值远无法抵偿前期欠付被害人两张承兑汇票产生的本息债务,上述抵债协议并不是双方对257万元合作款的退还意思表示,被告人刘某利也没归还该款项的能力。综上,被告人刘某利在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骗取他人合同款,肆意使用,导致合同款无法返还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

  原判认为,被告人徐某刚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刘某利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89张,发票税额合计9,882,247.46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利让徐某刚为自己、介绍给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93张,发票税额合计4,929,816.23元,属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刘某利通过签订煤炭合作协议,骗取他合同款合计人民币257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刚、刘某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及刘某利非法获利数额,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徐某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刚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国家税收损失,在税务机关的追缴下,涉案受票企业已补缴了全部税款,国家损失得以挽回,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5)任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徐某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徐某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三、被告人刘某利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刘某利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四、责令被告人刘某利向被害人张某退还人民币2,570,000元。五、追缴被告人徐某刚违法所得人民币900万元,被告人刘某利违法所得人民币463,463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刘某利上诉称,1、主观上没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与其他煤炭销售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煤炭交易,其行为属于如实代开,除了开票的主体不符,运输货物的种类、数量、价格、税款是真实的,故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没有非法占有主观故意,亦没有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财物的客观行为。故原判认定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徐某刚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通过王某1的介绍,在明知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新疆恒运万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及新疆RXD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向刘某利、王某2、余某、袁某、胡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589张,票面税额合计9,882,247.46元。上诉人刘某利经王某1介绍,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在明知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先后在徐某刚处为本人及屈某、修某、马某1、杨某、马某2、胡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3张,发票税额合计4,929,865.23元,并从中获利463,463元。

  另查明,2017年后期,上诉人刘某利对外债务高达千万余元,在公司已无营运资金、经营能力情况下,刘某利分别于2017年10月向被害人张某谎称合作购买皮里青煤矿煤炭可挣钱,收取被害人张某一张100万元承兑汇票,并于当天将100万元承兑汇票归还其欠宗某的债务。2018年4月,刘某利又以合作购买塔拉迪煤矿煤炭可获利为由,与被害人张某签订了一份煤炭合作协议,在收取张某157万元合作资金后,于当天将该款分别支付王某8、焦某、赵某,用于归还其欠债务。

  原审列举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中当庭出示并质证,本院经依法审理,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利、原审被告人徐某刚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的管理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关于刘某利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刘某利为牟利,在明知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先后在徐某刚处为半人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主观上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半人及他人开具不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另查,2017年后期,刘某利对外债务高达千万余元,公司已无营运资金和经营能力,在没有履行合同能力,谎称与对方合作从庆华集团、塔拉迪煤矿购销煤炭,从被害人骗取钱款,拆东墙补西墙,以借还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行为人明知没有偿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上诉人刘某利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故上诉人刘某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对上诉人刘某利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东

审判员 哈那提

审判员 刘 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祁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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