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条款修订] 九地税发[2011]105号 2011-09-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第四条中的“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原九江市国家税务局和原九江市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落实省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11]127号)文件精神,为使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操作简便、公平合理、切合实际,在深入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作出如下规定: 一、在我市范围内,经税务机关鉴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见附件)规定的相应行业和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地不得自行调整。 二、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其实际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行业及征收率。 三、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关于明确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九地税发[2008]144号)、《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九地税发[2008]148号)、《九江市地方税务局 九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九地税发[2009]42号)第二条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四、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0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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