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从青岛高合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2]28号 2002-01-2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从青岛高合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申请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1]275号)收悉。关于对韩国进出口银行从青岛高合有限公司取得贷款利息免征所得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鉴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向青岛高合有限公司提供贷款,并且是该笔贷款利息的实际受益所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于韩国进出口银行从青岛高合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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