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发[2023]11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完善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7-19
摘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本地区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责任,负责贯彻落实自治区级统筹相关要求,明确任务分工;负责落实市、县(区)人民政府扩面征缴主体责任,做好社保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的经费保障工作,充实征缴力量,实现应缴尽缴、应收尽收。

  (四)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

  1.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一体化。统一规范全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办理时限及结论送达等流程。完善优化全区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服务机构协议文本,建立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的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待遇支付、信息查询、资格认证、协议管理、基金收支、稽核监督等经办服务标准。

  2.统一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发挥自治区级集中优势和数据效能,建成支持全流程业务经办和公共服务事项全区联网通办的信息系统。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数据业务协同及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外部信息共享。实现与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入口对接,支持工伤保险“跨省通办”“一网通办”服务。实现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在工伤保险领域线上线下广泛运用,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持工伤医疗费即时结算和异地就医结算。

  (五)强化基金风险防控

  1.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申领核发,向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等领域延伸的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建立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全流程、全环节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严格基金支出管理,严禁违规调整支出项目或扩大支出范围,严格防范职务犯罪,严肃查处骗保套保行为,严格落实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2.加强内控管理。切实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工伤保险风险管理体系,畅通认定、鉴定、经办信息衔接,杜绝线下手工经办。坚持岗位不相容原则,确保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高风险业务初审、复核、审核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禁止一人通办。完善系统防控功能,将政策性校验规则、逻辑性校验规则等风险防控措施嵌入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全流程管控。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建立并适时调整数据稽核规则,加强跨部门、跨险种数据筛查比对,强化基金风险预警。

  (六)健全工作考核机制

  按照“基金上统、管理下沉”的管理要求,自治区重点加强对各地完成参保计划和基金预算、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质量、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成效、经办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以及基金管理等方面的考核,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工作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加强能力建设,强化部门联动,密切配合协调,加快实现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目标。

  (二)明确部门职责。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依照职责,加强协同配合,明确任务分工,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工作的牵头管理及统筹协调;审核汇总全区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制定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相关政策文件;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协同做好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做好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工作;及时开展政策宣传。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划拨、结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制定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基金管理流程;核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当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收入缺口部分的责任分担金额;审核并汇总编制工伤保险年度基金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审核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申请并按时拨付工伤保险基金待遇用款;协同制定自治区级统筹政策。

  宁夏税务局负责督导各地税务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协同制定统筹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文件;对工伤保险费收入预算目标提出意见,做好在税务系统的分解落实和执行;会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工伤保险费收入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检查指导全区经办服务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协议机构管理、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指导各地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进行基金核算及财务管理,审核划拨工伤保险待遇等基金支出,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伤保险基金责任分担金额初审;负责牵头制定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管理经办业务规程;编制年度基金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本地区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责任,负责贯彻落实自治区级统筹相关要求,明确任务分工;负责落实市、县(区)人民政府扩面征缴主体责任,做好社保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的经费保障工作,充实征缴力量,实现应缴尽缴、应收尽收。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的重要意义,深入解读工伤保险政策措施,有效引导处置社会舆情,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平稳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宁夏税务局要强化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我区原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税屋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策依据。为进一步明确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在工伤保险工作中的责任,推动工伤保险高质量发展,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支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关于推进完善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确定。全区实行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全区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所辖地区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基金风险防控等属地责任。

  第三条 基本原则。按照基金统一收支、责任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分担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事权与财权、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任,合理确定分担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四条 责任分担。预算年度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因非政策性因素未完成工伤保险费预算收入的缺口部分(社会保险费预算收入缺口部分分担金额=当年社会保险费预算收入额-当年社会保险费实际收入额)以及参保扩面任务未完成、违规支出等因素造成的基金减收增支额全额承担。

  自治区根据全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任分担办法。

  第五条 资金来源。分担资金由各市、县(区)同级财政公共预算予以保障,应足额上解至自治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章 政府责任履行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的统一领导,对全区基金实行统筹安排,督促各级人民政府积极落实工伤保险各项工作职责,合理确定各地人民政府分担责任,确保全区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本地工伤保险工作的属地责任,做好执行政策、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应支尽支,确保基金安全。

  (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宁夏税务局要统筹做好自治区级统筹工作协调、责任分担机制落实、预算执行监督、基金缴拨和预测预警、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七条 绩效考核及结果运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加强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将各市、县(区)完成工伤保险收入预算任务、预算执行偏差率、落实责任分担资金、确保各类人员应保尽保、基金应收尽收等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

  第八条 违规处理。各市、县(区)因违反中央和自治区工伤保险政策所造成的基金减收增支额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自治区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及问责。

  第九条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基金的审计、稽查等工作。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加强绩效评价,确保专款专用。对违规使用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涉嫌违纪及职务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宁夏税务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我区原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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