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发[2023]11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完善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7-19
摘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本地区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责任,负责贯彻落实自治区级统筹相关要求,明确任务分工;负责落实市、县(区)人民政府扩面征缴主体责任,做好社保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的经费保障工作,充实征缴力量,实现应缴尽缴、应收尽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完善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人社发[2023]118号              2023-7-19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完善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完善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完善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建设,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推进工伤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积极建立统一、公平、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的自治区级统筹管理服务体系,促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3年9月1日前,将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调剂金模式调整为自治区级统收统支模式,全面建立起公平、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管理体系,实现基金长期平稳运行,推动工伤保险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统一政策标准

  1.统一参保缴费政策。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在宁夏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设施工企业(含建筑业、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均应依法为本单位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建设施工企业用工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工伤保险实行全区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标准由自治区统一确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6〕134号)规定,按照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以用人单位相应的基准费率,并根据费率浮动情况确定具体缴费费率。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缴费基数上下线按照每年自治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以项目或标段的建设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20%为缴费基数,基准费率为1.2%,并结合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和企业信用等情况对其项目缴费费率实行浮动管理。

  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当基金累计结存低于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时,通过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等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支付。

  2.统一工伤认定鉴定和待遇政策标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等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规范受理条件、优化办理流程、统一判定标准、加强档案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工伤保险相关待遇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严格执行。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收统支,由自治区统一集中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

  1.基金统收。从2023年9月1日起,全区工伤保险各项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自治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自治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工伤保险费、利息及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2.基金统支。全区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一管理、统一拨付。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工伤医疗待遇支出、伤残待遇支出、工亡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支出、工伤预防费支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全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3.统筹处理结余资金。2023年9月1日前,各地将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含本金产生的利息)全部上解至自治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各市、县(区)已通过定期存款、购买国债等方式存储结余基金的,需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确认,待到期后按规定兑付并全额予以上解。

  4.做好账户及对账管理。实行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后,支出户和各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保留,支出户用于接受上级拨款和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转移支出,各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用来办理转移收支、财政补贴及其他收支等业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国库、银行等单位之间要建立按月对账制度,核对国库、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支出户的收支结余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要完善凭证交接手续,确保各方收入支出等信息准确同步。

  5.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上年度全区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的10%提取,当储备金累计额度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50%时暂停提取。从2023年9月1日起取消现行工伤保险自治区级调剂金制度,原工伤保险自治区级调剂金并入储备金中。

  6.统一工伤预防费管理。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自治区统一管理,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全区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的3%提取,列入工伤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另行制定。

  7.统一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等规定,规范全区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工作,明确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范围、标准和程序,组建自治区级专家库,实现全区范围内专家资源共享,全面提升劳动能力鉴定质量和工作效率。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另行制定。

  8.统一责任分担机制。实行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全区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所辖地区工伤保险工作承担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和管理、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及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经办管理服务、基金监管等方面的属地责任。建立各级人民政府职、权、责约束机制和基金缺口分担机制。预算年度内,对因非政策性因素未完成工伤保险费收入预算,以及未完成参保扩面任务、违规支出等因素造成的基金减收增支额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全额承担。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

  1.规范预算编制程序。全区统一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各地经办机构编制预算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基金支出预算草案,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会同自治区税务部门共同编制下一年度基金收入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汇总,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宁夏税务局联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2.严格约束预算执行。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考核和督导督查,通过预算绩效考核督促各级人民政府落实责任,强化基金预算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力。

  3.强化决算编制。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指导各地按时完成基金决算编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审核汇总,由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宁夏税务局联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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