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聘请了北京一设计院专家若干人为我公司提供工程设计劳务。并同该院签定了设计合同N万元。该院受雇佣专家若干人与我地常驻,我公司对其提供如我公司员工一样标准的高原补贴X元并每月发放。请问对于专家此部分补贴应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件的规定:“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雇用关系。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则是个人从事非独立劳务,从所在单位领取的报酬。该设计院雇用的专家不是贵公司的员工因而不适用工资薪金所得,同时该专家们是设计院委派到贵公司工作的因而也不适用劳务报酬所得。 因此,贵公司发放给设计院员工的高原补贴属于劳务报酬的一项,应该按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