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四部门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兴皖工程加快推进人才企业年金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皖人社秘〔2024〕130号 2024-06-06 各市委人才工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合肥市委金融办,工商联、总工会、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分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扎实推进人才兴皖工程,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在营造栓心留才环境、助力“双招双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人才企业年金(以下简称人才年金)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积极促进共同富裕,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动人才年金扩围增效 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发挥企业年金的薪酬福利递延和中长期激励的功能,把建立人才年金作为改进和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的重要举措。 (一)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率先垂范,符合建立年金制度规定且具有相应经济能力的应在2025年实现人才年金全覆盖。尚未建立人才年金的国有企业,应遵循保障与激励、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制定人才年金发展计划,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可以优先为高层次人才、骨干管理人员、高技能人才等人才及劳动模范建立人才年金,逐步实现全员覆盖,让企业发展成果更公平地惠及全体员工。 (二)持续拓展民营企业覆盖范围。民营企业要把建立人才年金作为聚集产业人才、稳定职工队伍、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到2026年实现建立人才年金企业户数突破提升。各类民营企业特别是首位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民营企业和头部企业,可优先为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建立人才年金,逐步拓展人员范围,推动构建全体员工利益共同体。 (三)鼓励社会组织建立人才年金。积极引导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依法建立人才年金。鼓励教育培训、医疗服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率先为高层次人才、技能人才建立人才年金。 (四)引导事业单位为编外人才建立年金。事业单位应遵循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稳妥有序、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单位的实际、财力和人才需求,分层次、有步骤地为编外人才建立年金。到2027年,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教育、医疗事业单位中50%以上建立人才年金制度。支持教育、医疗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统一发起建立行业人才年金集合计划,鼓励将参加人才年金作为行业人才培养、职业发展规划、科研项目支持、国际交流合作等重要因素。 (五)探索建立劳务派遣人员人才年金。鼓励劳务派遣公司先行为自有职工和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才建立人才年金。劳务派遣公司可通过用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三方协商沟通等民主程序自主确定的方式,针对不同用工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不同单位人员的方案细则,促进与用工单位员工同工同酬。 (六)稳慎推进园区人才年金试点。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工业(产业)园区开展建立人才年金试点。支持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芜湖、蚌埠片区、各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等园区,结合实际发起建立人才年金计划,根据企业需求精准提供人才年金方案制定、受托机构选择、受托管理合同签订等服务。完善“一企一策”自动加入机制,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缴费标准、方式以及特别约定的方案细则。 二、加大人才年金扶持力度 充分尊重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意愿,鼓励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实际,优先惠及人才,再逐步扩大职工覆盖比例,“以点带面、由少及多”,不断扩大人才年金覆盖面。 (一)优先推进人才参加年金。允许用人单位采取低缴费比例起步、逐步扩大职工覆盖比例等措施建立人才年金。指导用人单位综合考虑用工管理、绩效分配、人才使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水平及分配办法、权益归属期限等。暂不具备全员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用人单位,经履行用人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可以优先为符合单位发展需求的各类人才、劳动模范等建立人才年金。对暂不具备建立年金单一计划的用人单位,可通过年金集合计划管理模式,先行为急需人才建立年金。 (二)完善人才年金缴费机制。统一人才年金追溯时间。新建立人才年金的用人单位,可自人才到本单位工作并依法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起追溯缴费,其中,国有企业追溯缴费时间按照国资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建立人才年金后,用人单位可根据经营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比例,如遇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人才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中止缴费情况消失后应恢复缴费,可结合单位经济承受能力,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人才年金方案予以补缴。 (三)灵活设置人才年金缴费标准。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固定缴费比例、固定缴费金额等方式,灵活设置用人单位和人才的个人缴费标准。用人单位缴费标准可高于人才个人缴费标准,也可低于人才的个人缴费标准。用人单位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的,工资总额按照本单位参加年金计划人员的工资总额计算。人才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的,缴费基数可按照本人年度工资收入计算。 (四)发挥人才年金的激励作用。用人单位设置当期缴费分配至单位账户金额标准时,可结合实际适当加大向高层次人才在分配条件、分配金额等方面的倾斜力度。用人单位设置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参加年金计划人员平均额的5倍,超过部分记入单位账户。充分发挥企业年金权益归属的激励作用,灵活设置工作年限和归属比例,可以与人才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人才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个人,完全归属于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鼓励用人单位稳定核心技术人员。 (五)建立人才年金专项补贴。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整合人才资金等,探索建立人才年金专项补贴,重点聚焦“万千亿产业”企业和紧缺人才,对民营企业引进高端管理和技术人才建立年金的,给予适当缴费补贴。 (六)建立企业年金人才自主评价机制。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人才“引育留用”机制,畅通企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深化民营企业“按薪定才”试点,探索将人才年金参保缴费情况作为企业高层次人才认定、优惠政策兑现的重要依据。鼓励用人单位根据产业联盟、龙头和链主企业工程技术系列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和高层次人才认定结果,优先为高层次人才建立年金。 (七)强化政策优惠集成联动。强化人才年金与政府优惠政策的集成联动,探索将企业参加人才年金计划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作为社会责任、信用评级和享受政府各项优惠政策的优先条件。将用人单位建立人才年金情况作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企业先进工会组织等评选活动的参考标准之一。 三、加强人才年金服务体系建设 创新以人才年金为抓手,集聚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等各方资源,当好人才的服务员和“后勤部长”。 (一)探索建立人才年金发展联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针对重点行业、重点产业,分类搭建人才年金发展联盟,协助单位处理年金计划运营问题。针对未参加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探索建立省、市统筹管理模式的人才年金集合计划。建立人才年金信息统计制度,定期公布各年金管理机构的业绩和服务能力综合评价情况,激励各年金管理机构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和提高服务质量,为员工高质量择业、就业提供参考标准。 (二)量身定制人才年金“服务包”。各市要简化人才年金办理流程,畅通人才年金业务办理渠道,可依托政务服务机构设立相应服务窗口,逐步实现“一窗受理、当面审核、即时办结”。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一站式”人才年金服务平台,根据参加人才年金的人才需求量身定制“服务包”。对于同时参加人才年金和个人养老金的人才,根据个人缴费标准,可给予一定补贴奖励。对于符合条件并参加企业年金的高层次人才赋予相应类别安徽人才码,享受落户、留居签证、子女入学、公共交通、医疗保健、人才公寓等优待服务。 (三)加强养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有服务意愿、具备服务能力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开设养老金融工作室,发挥高校、金融监管部门的权威指导作用,开展养老需求、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年金扩面、个人养老金投资等业务的分析研究。对于工作中创新创优、投资收益业绩突出的,支持申报养老金融大师工作室。鼓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开通线上业务咨询渠道、设立线下养老金融综合咨询服务窗口,培育一批业务素质强、实践经验丰富、职业道德规范的金融人才成为养老金融咨询专家,为群众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咨询服务。 (四)发挥市场主体支持保障作用。鼓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整合多方资源和信息,为参加企业年金用人单位提供支持措施,多渠道搭建高层次人才交流平台,激活人才发展动能。有条件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可对建立人才年金的用人单位发放权益卡,开通免费的健康体检、高铁、机场VIP贵宾服务等。对建立人才年金,引育人才成效显著的各类企业,在办理银行业务、贷款授信额度等业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人才年金高质量发展,是健全完善多层次、多支柱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打造人才发展和创新高地的重要举措。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调度通报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科学系统谋划,稳妥有序推进,不断优化人才年金政策措施。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掌握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情况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强化部门协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人才年金推进计划,加强对用人单位建立年金的工作指导。发展改革、国资、教育、卫生健康、民政、商务、市场监管和工商联等部门要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红利,激励引导各类企业、学校、医院、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人才年金。税务部门要做好人才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培训和具体落实。总工会要加强宣传引导,提升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主动性。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人才年金业务推介工作,规范开展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三)开展集中宣传。各市要按照人才兴皖工程的部署要求,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宣传人才年金在税收优惠、助企引才聚才、增加民生福祉、推动共同富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帮助用人单位算清“政治账、经济账、民生账”,打消“建立企业年金增加单位负担”的顾虑,引导用人单位遵循“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稳妥有序”的原则,允许“低参加门槛、低覆盖比例、低缴费金额”建立企业年金。充分发挥省养老保险政策宣讲团作用,创新宣传形式,提升宣传层级,依托行业主管部门,深入开展“人才年金江淮行”等宣传活动,围绕首位产业、医疗卫生领域、上市公司、百强民营企业等行业领域开展专场宣讲推介活动,及时总结推广人才年金发展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切实提升人才年金政策知晓度,积极营造人才年金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中共安徽省委人才工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 安徽省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2024年6月6日 《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兴皖工程加快推进人才企业年金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指出,要下大气力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为各类人才搭建干事创业的平台,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省委明确要求,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作用,大力实施人才兴皖工程,完善人才政策体系,涵养“近悦远来”的人才生态。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部署,立足人才强省战略,服务“双招双引”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人才工作局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兴皖工程加快推进人才企业年金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过程 深入学习研究国家、人社部关于做好人才、养老金融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要求,梳理省内外推动工作的有益经验,在赴上海、江苏等地调研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快人才企业年金高质量发展助力人才兴皖工程实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先后通过会议、书面、网络等方式广泛征求省直部门、各市人社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充分吸纳合理意见,并经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人才企业年金扩围增效、创新政策、优化服务、组织保障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推动人才企业年金扩围增效。一是发挥国企示范引领作用。二是支持民企为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先行建立。三是鼓励社会组织为高层次人才、技能工作者先行建立。四是引导事业单位为非编人才建立年金。五是探索推动劳务派遣公司和各类园区等结合实际建立年金。 第二部分,创新人才企业年金政策措施。一是允许单位“低参加门槛、低覆盖比例、低缴费金额”建立年金。二是进一步明确人才年金缴费补贴,建立人才企业年金专项计划。三是发挥人才企业年金作用,推动完善企业人才自主评价机制。四是整合各类人才政策以及有关部门助企惠企政策。 第三部分,加强人才企业年金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作用,研究建立省或市统筹管理的人才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二是注重养老金融人才培育建设。三是发挥人社部门安徽人才码等政策优势,促进养老保险二三支柱共同发展。四是鼓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授信、贷款和商旅服务等方面提供服务支持。 第四部分,组织保障。分别就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和开展集中宣传等提出工作要求。 解读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机关:养老保险处0551-62677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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