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出台后,原财税[1994]1号文之规定“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材料,生产建材产品,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是否依然有效? 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只有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优惠才能过渡。财税[1994]1号文件规定全部停止执行。这一政策精神在财税字[2008]1号文件第五条中也已明确。企业利用三废可按新法实施条例,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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