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深圳特区内的中外合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了很多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为:销售总公司的产品及产品的研发。请问: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相关规定,我公司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需要就地预缴,适用什么税率? 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必须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你公司在其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如果仅是内部的研发机构,在当地没有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可以不执行就地预缴。但如果参与销售总公司产品,构成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就需要就地预缴,并按总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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