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所得税调整额=300÷(1-15%)×(33%-15%)=63.53(万元) 1997年所得税调整额=400÷(1-15%)×(33%-15%)=84.7(万元) (2)递延法下,因会计政策变更而影响的所得税额应分别按追溯期间各年度采用的税率计算。 例六、接例五资料,假设该上市公司所得税采用递延法核算,则所得税调整额的计算如下: 1996年所得税调整额=300÷(1-15%)×(33%-15%)=52.94(万元) 1997年所得税调整额=400÷(1-15%)×(33%-15%)=84.7(万元) 三、会计政策变更所得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会计政策变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因企业采用的所得税处理方法不同而异。当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时,调整的所得税额应通过“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账户核算,其会计处理为:补交所得税时,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科目;冲减所得税时,做相反分录。当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无论是采用递延法还是债务法,均通过“递延税款”账户核算。其会计处理为:应由以后备期补缴所得税时,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递延税款”科目;冲减以后各期所得税时,做相反分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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