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江国税发[2005]115号 2005-07-13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妥善解决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需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明电[1993]5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粤国税发[2000]23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现行政策允许可不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对象 (一)个人(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二)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四)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二、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对于当年的累计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有意向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按《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日常监督管理 (一)主管基层分局需在每月申报期结束后通过征管软件查询出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并向其发出《办理纳税人资格申请通知书》(参照征管软件中的文书式样制发),书面通知纳税人在下次申报前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或继续保留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的申请。 (二)对属于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范围,并申请保留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的,由纳税人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主管基层分局核实后据此在征管软件中录入一般纳税人认定文书和不予认定的理由,由主管分局长作不批准认定一般纳税人终审处理。对此类纳税人,主管基层分局必须要求其自行申报,不得再采用“双定”征收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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