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0]114号 2000-05-10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目前,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二)至(六)项所列情况以及有按简易办法征税的项目的,现行规定中可采用两种方法计算调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即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调减或按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计算公式进行调减。从实际执行的情况来看,弹性较大,不便于操作。根据市局2月22日安波专业会议精神,现将调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办法及适用范围做如下调整: 一、纳税人调减下列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但将外购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其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销售费用"科目核算的进项税额,不再计算调减。 (1)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4)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纳税人调减下列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按公式计算: 1.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用于按简易办法征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调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用于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免税项目销售额+按简易办法征税项目销售额)/(货物销售额+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 计算结果小于零按零计算。 "全部进项税额"中不包括上期留抵税额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纳税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年度中应按月计算。若按全年计算的数额与按月计算的年累计数的差额与全年计算的数额相比,超过30%(含30%),其差额应在当年12月份进行一次性调整。其应调整的进项税额计入企业销售成本。 三、纳税人依上述规定的两种方法计算调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确有困难,需采用其它方法计算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市局审批。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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