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2000]21号 2000-03-03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9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印制问题的通知》(国税流函[1999]038号)规定要求,从2000年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的具体格式及印制问题由各省市自行确定和解决。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为了简化纳税人办税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省局意见:从2000年起,对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中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企业,在其《一般纳税人合格证书》及专用发票领购簿上,统一加盖“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专用戳记(式样附后),具体由各市地研究解决。 附件:专用戳记式样.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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