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嵌入式系统产业联盟秘书长柏斯维在日前举行的联盟成立大会上表示,中国成为世界制造中心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制造业的发展将带动嵌入式软件出现爆发性的增长,预计2011年中国的嵌入式软件产业规模将达到3340亿元,占软件产业的收入比重将达到27%. 几年来叫苦连连的嵌入式软件行业,为何突然信心大增?业内人士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前不久发布的《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次向嵌入式软件行业打开了优惠大门,为嵌入式软件行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契机。 政策调整一波三折,嵌入式软件终获优惠 北京市国税局流转税处有关人士介绍,嵌入式软件是指嵌入到主要设备中的微处理器系统上的软件,通常执行特定的功能。其应用范围包括通信设备、家电、汽车、智能仪表、现代医疗设备、数控制造设备、机器人、国防设备、航空航天等诸多重要产业。嵌入式软件的开发和应用,大大带动了我国软件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成为我国软件产业新的增长点。 据了解,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已经进行了多次调整。1999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从1999年10月1日开始,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这是最早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规定。从那时起,嵌入式软件同其他软件产品一样,获得了增值税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的优惠。 200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该通知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嵌入式软件同其他软件产品一样,同样获得了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政策的优惠。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到2005年,突然发生了转折。2005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一纸通知使嵌入式软件失去了退税优惠,嵌入式软件增值税税率由3%升至17%,这引起了嵌入式软件开发商的恐慌。业内人士纷纷通过各种渠道发表意见,希望恢复嵌入式软件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经过各方面的努力,政策又有所变化。2006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用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嵌入的软件产品,仍可按照财税[2000]25号有关规定,凡是分别核算其成本的,按照其占总成本的比例,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予退税。 北京市国税局流转税处有关人士介绍,从财税[2006]174号规定看,嵌入式软件的增值税退税政策在以前的政策上有所放宽。但是实际上由于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嵌入式软件大多难以分别核算成本,或核算不清,退税政策难以落实。因此,财税[2006]174号发布以后,在一些地区没有得到执行,造成一些嵌入式软件没有获得退税优惠。 2008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对政策进行了完善并发布了《通知》。《通知》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不予退税。《通知》从2005年11月28日起执行。企业在《通知》发布前销售的软件产品,如果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理嵌入式软件增值税退税手续。 从“核算成本”到“核算销售额”,企业退税更方便 北京市国税局流转税处有关人士认为,《通知》和财税[2006]174号文件相比,表面看起来只是“分别核算销售额”与“分别核算成本”的区别,实际上却有着很大的不同。对于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嵌入式软件,由于现实中“分别核算成本”很难,因此造成一些企业实际上无法享受到增值税退税优惠。《通知》把“分别核算成本”改为“分别核算销售额”,事情就变得简单可操作了。 根据《通知》的规定,计算嵌入式软件销售额的公式是: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在上述公式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是指其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是确定的。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也是可确定的,这样就可以通过可确定的成本和销售额,来计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 北京市国税局流转税处有关人士表示,上述计算公式解决了嵌入式软件成本难以核算的问题。根据这个公式,那些自己既生产硬件,又自行开发嵌入式软件,拥有软件的知识产权,并把嵌入式软件嵌入到硬件中一并销售的企业,可以很方便地计算出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享受退税优惠。他提醒说,纳税人在申请退税时需要如实核算成本及利润。如果软件销售额偏高、成本或利润计算明显不合理的,将受到税务机关的重点检查和处理。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税务部合伙人朱桉说:“《通知》把‘核算成本’改为‘核算销售额’,不仅有利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退税政策的贯彻落实,还使软件开发企业获得了更大的优惠。因为在‘核算成本’的方式下,嵌入式软件本身的成本很低,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的成本很高,嵌入式软件按其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退税,退税额不大。改为‘核算销售额’后,通过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和成本利润率倒算出的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可以充分体现嵌入式软件高附加值的特点,让企业获得更多的退税,对企业是很有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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