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股份制福利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0]260号 2000-07-19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9]17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私营、股份制福利企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黄国税发[2000]80号)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规定: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是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 因此,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举办的私营、股份制等的福利企业,尽管其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取得了民政部门颁发的福利企业证书,也不得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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