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税发布外企驻穗代表机构营业税征管工作指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1-02
摘要:近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外国企业驻穗代表机构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指引》(穗地税函[2010]199号),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指引中提到的外国企业驻穗代表机构(下称代表机构...

      近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外国企业驻穗代表机构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指引》(穗地税函[2010]199号),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指引中提到的外国企业驻穗代表机构(下称代表机构),是指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我市的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总机构”,是指直接委派设立驻穗代表机构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关于营业税的纳税申报问题,指引明确,代表机构提供下列五项劳务的,应征收营业税: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以及进行其他业务联络、咨询、服务活动;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从事联络洽谈、介绍成交,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代表机构为其客户(包括总机构客户)在中国境内了解市场情况、联络事务、收集商情资料、提供咨询服务,由客户按期定额付给的报酬或按代办事项业务量付给的报酬;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为其他企业代理业务,或为其他企业经济贸易交往进行联络洽谈、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代表机构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在中国境外从事代理业务,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

  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提供的,构成总机构在华部分业务活动的准备性、辅助性活动,如总机构在华业务活动已按我国税法及协定(安排)进行了税务处理,对该类准备性、辅助性活动可不另行征收营业税。包括:外国运输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如外国运输公司运输收入已按我国现行税法及对外签署的协定(安排)规定,由代理人公司或其他支付人代扣了有关税款或免于征税,且代表机构提供的上述服务不另行收费,已全部体现在其总公司运输收入的。外国承包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仅为本公司承包工程项目从事投标、联络、市场调研、准备性等业务活动,该类活动构成其在华承包工程业务一部分,且承包工程项目收入已按我国现行税法及协定(安排)规定按承包工程作业场所做征税处理,可不再对代表机构征税。外国承包商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除为其本公司承包工程项目提供各类服务外,还向其他公司提供的投标、联络、咨询等活动,应界定为应税业务活动。外国投资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本公司在我国寻找合资或合作项目所从事各项联络准备、咨询等工作,可不界定为应税业务活动。外国投资公司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如为其他公司在我国寻找合作项目所从事各项联络、中介、咨询等工作,或者本公司合资或合作投资项目确定后,继续为此合作或合作投资项目提供各项服务,构成为他公司提供服务的,应界定为应税业务活动。

  指引同时明确了具体的征税方法。代表机构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准确计算应税收入,据实申报缴纳营业税。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不能按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参照18号文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核定征收营业税。

  有关经费支出额项目范围和归集方法的确定。代表机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房屋、计算机、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房屋装修费、交通费、交际应酬费、其他费用。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工资薪金按《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工资薪金计入代表机构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28号)规定,计入代表机构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收营业税。代表机构购置固定资产(如房屋、汽车、计算机等)所发生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或搬迁等原因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缴营业税。“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来中国,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中国访问聘请翻译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项目投标而由代表处支付标书购买费用等。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应按当期发生经费计算。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代表机构上述经费支出额,必须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代表机构发生的下列费用不作为代表机构经费支出额:代表机构在我国境内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公益、救济性质捐赠支出额。各项税收滞纳金和罚款。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自身业务活动的下列费用:总机构邀请访问,由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人员机票费用;总机构组织的代表团访华,由代表机构垫付的该代表团人员在华食宿费用、交通费用以及交际应酬费用,但不包括为来华从事商务洽谈、签订合同等代表团所垫付的上述费用;总机构在我国举办大型展览,由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布展费用、样品关税、境内运输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总机构组织在我国召开与商务洽谈或签订合同等贸易活动无关的研讨会,由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会议场地租金;总机构在我国销售某些特殊商品(如农药),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需进行登记注册而由代表机构代制造商垫付的登记费用以及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以外其他公司垫付的广告宣传费。本项所述“垫付费用”,均需提供总机构、制造商等已偿还“垫付费用”证明文件方可认定非代表机构经费支出额;总机构与我国有关部门签订合同,因违约而发生由其代表机构垫付的贸易赔款;总机构在我国提供劳务服务而运入中国境内的工具等,由其代表机构向海关垫付缴纳的押金和保证金。

  指引同时强调,新设立的代表机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30日内提交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代表机构每季度终了15日内必须进行申报纳税。在办理季度营业税申报时,除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资料、文件外,还要提供以下资料:按实申报纳税的常驻代表机构,要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收入来源情况表》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费用支出情况表》。属于不予征税或免税业务的,要同时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凭证等证明资料。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税收入常驻代表机构,要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费用支出情况表》,对发生未列入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费用开支,要同时报送费用开支真实性有关单据、凭证或资料。在穗设立的代表机构年度终了5个月内,均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会计师签名的查帐报告。代表机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多处代表机构的,应分别由各代表机构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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