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 2011-01-17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条款废止]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三、本公告自 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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