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注销企业欠缴的税款应当向谁追缴一直以来存在争议,有地方税局恢复企业的税务登记,有地方税局则直接向已注销企业股东追缴,但上述做法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已注销企业的主体资格已经灭失,恢复税务登记无法使已注销企业成为适格的行政相对人,二是若股东在公司清算注销过程中不存在承诺不实、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等情形的,则税局要求刺破公司面纱向股东追缴于法无据。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与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签署合作备忘录,明确了已注销企业欠税追缴的路径:针对已注销的涉税违法企业,由税务部门发起,将相关调查情况函告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涉案企业注销登记,恢复其商事主体资格。即税务机关先通过向市监部门函告恢复企业工商登记,再对其追缴欠税。实际上,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注销指引(2023)》的规定,企业在注销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其注销登记,恢复企业主体资格。若已注销企业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市监部门依据税务机关的函告撤销注销登记是否于法有据,也值得商榷。 近年来,有多地税务局与市监局签署了上述类似的合作机制,强化对企业注销前税费缴纳情况的核实工作,加大对已注销企业欠税问题的监管。因此,在处理注销事项过程中,企业应当如实填报各项文书,以注销逃避欠税的方式不可取。 相关报道—— 10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与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签署合作备忘录。 此次签署合作备忘录,旨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福建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服务厦门经济社会发展,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深化双方交流合作,充分发挥双方职能优势和作用。 《合作备忘录》明确将在强化部门数据交换和大数据分析、强化监管遏制“逃逸式注销”涉税违法行为、强化实施守信企业联合激励力度等11个方面开展深度合作,两部门将建立由双方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参与的协调联络机制,形成常态化交流模式,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持续推动双方合作细化落实。此次《合作备忘录》的签署,标志着双方在推进信息共享、执法互助、监管互动等方面迈出了更为坚实的一步。 信息共享:强化部门数据交换和大数据分析。双方建立数据共享交换机制,依托厦门市共享协同平台,开展相关数据共享交换。建立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线上便捷查验机制,采用信息共享查验模式,实现对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信息的系统自动查验;加大对自然人股权转让纳税申报的宣传辅导力度。加强设立、注销、撤销、吊销等经营主体状态及经营异常主体信息的互通共享。加强双方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信息的互通共享,精准掌握经营主体发展情况。加强经营异常名录、税务非正常等企业异常信息的互通共享和监管联动。税务部门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实施联动警示提醒,协助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对税务部门发现的税务非正常、涉税违法企业等依法开展调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清吊。对逾期不改正的不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经税务部门提请,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加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税务正常状态等信用数据共享,及时同步解除信用惩戒措施。 强化监管:加强对逃税漏税企业的监管,打击震慑“逃逸式注销”行为。税务部门依法强化注销前的核实工作,针对已注销的涉税违法企业,由税务部门发起,将相关调查情况函告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涉案企业注销登记,恢复其商事主体资格。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强化对虚开发票团伙犯罪的打击。税务部门在查办虚开发票团伙案件过程中,遇有涉案的走逃失联企业实际经办人信息缺失的,由税务部门发起,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核查提供相关信息。强化实施守信企业联合激励力度。对经交叉比对不存在违法失信情形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信息公示、降低抽查监管比例频次、办理生产经营审批事项等方面,加大联合激励实施力度。 联合执法: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组织开展对抽查对象的跨部门联合执法,推进检查结果互通共享,探索检查结果互认,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来源:厦门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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