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地税[2006]33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地税职能、服务“工业立市”战略实施的若干意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地税职能、服务“工业立市”战略实施的若干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2-15
摘要:进一步明确和转变征管理念,把征管工作的重点集中到提高税源监控水平、加强纳税申报评估审核、强化纳税辅导、提高税法遵从度方面,帮助纳税人正确掌握税收政策法规,督促和辅导纳税人查找问题、主动纠错,实现税收征管工作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地税职能、服务“工业立市”战略实施的若干意见

合地税[2006]33号        2006-02-15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发挥地税职能 服务“工业立市”战略实施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发挥地税职能、服务“工业立市”战略实施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业立市”战略,根据《关于优先加快工业发展的行动纲要》精神,进一步发挥地税职能,充分体现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积极服务和促进“工业立市”战略实施,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支持加快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

  1、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牢固树立“工业立市”的思想。工业经济在我市经济发展中占有主导地位,也是税收收入和地方财力的重要。促进工业发展,地税部门责无旁贷。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工业立市”思想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和市政府的战略部署,解放思想,创新思路,扎实工作,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为“大建设、大发展、大环境”更好地服务。

  2、支持加快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增强工业综合竞争力的目标,落实税收政策,优化税收服务,规范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产业集聚,实现工业跨越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全面提升省会中心城市的首位度,为实现“两个率先”奋斗目标提供强大的财力保障和税收政策支撑。

  二、发挥税收宏观调控职能,建立加快工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撑体系

  (一)为增加工业投入提供税收政策支撑

  3、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企业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从事国家鼓励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其投资额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5年内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

  4、支持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对各种所有制的盈利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发生的此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同时可以并入当年的技术开发费,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5、对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纳税确有困难的,项目在建期间用地可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

  (二)为高新技术产业和信息化制造业提供税收政策支撑

  6、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7、对高新技术企业中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中试、生产和相关业务的,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具有高级职业技能工人的工资,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8、对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允许实行加速折旧。

  9、支持软件企业发展。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工资及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0、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登记成立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费支出可据实扣除。

  (三)为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供税收政策支撑

  11、支持企事业单位技术成果转化。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12、支持科研单位的成果转化。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13、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营业税。

  (四)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税收政策支撑

  14、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税收政策支撑

  15、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国家确定的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对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且控股子公司也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6、促进农业科技推广。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六)为企业改革提供税收政策支撑

  17、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8、鼓励企业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就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而新开办的企业,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19、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定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登记类的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为优化发展环境提供税收政策支撑

  20、鼓励有效保护和综合利用自然资源。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三废”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21、放宽对纳税人财产报损税前扣除的自行认定权限。对于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其单笔数额较小的在本市内的按1000元以内、本省内的按2000元以内、省外的按5000元以内由企业作出说明即可。对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的账面价值占期末存货账面价值5%以内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出具鉴定证明即可。对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占期末固定资产净值5%以内且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出具鉴定证明即可。对于单项金额较小的报废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占期末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5%以内且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出具鉴定证明即可。

  三、在优化税收服务上求突破,为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支撑

  22、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按照建设“诚信合肥”的要求,全面实施企业纳税信誉等级制度。根据纳税人纳税历史记录和税收检查、纳税评估等情况,确定不同的纳税信誉等级。对信誉等级低的纳税人,进行重点监控,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对信誉等级高的纳税人,开辟办税“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涉税事项;对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依法守信经营的纳税人,进行公开表彰,在全社会营造诚信纳税的氛围。

  23、提升办税速度,推行一站式服务。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工作在市政务中心统一办理,加快办证速度,税务登记证须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涉税事项凡属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要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市局审批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调整各办税服务厅窗口功能设置,简化业务流程,使纳税人涉税事宜在办税服务厅一次性办结。

  24、推行网上申报纳税,开辟多种纳税渠道。在网上申报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试点面,实现税银、税企的实时互联,为纳税人申报纳税开辟新渠道。

  25、推行便民措施,提高办税效率。落实“合肥地税便民服务二十条”,在纳税申报、发票领购、税务审批、政策辅导、文明办税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服务工作。以推行公开办税为立足点,完善办税服务承诺制、办税限时制、首问负责制和局长接待日制等系列纳税服务工作制度。对减免税、财产报损等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简化报批手续,方便纳税人。

  26、不断改进税收宣传方式。实行规范的税法公告制度,定期通过各种载体公告税收法规政策;结合合肥市未来工业发展方向,分门别类地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汇编成册;加强“合肥地税”网站建设,建立健全税法地方库;通过工作汇报、定期走访、发放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不断完善与社会群众、与广大纳税人的沟通机制,拓宽税法宣传渠道,及时解答投资者或纳税人提出的各类咨询,让纳税人缴“明白税”、“放心税”,提高社会对税收工作的认同度,营造一个稳定、融洽、宽松的税收征管环境,全面推进税收法治化进程。

  27、做好为外资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工作。调查企业基本情况,征询企业意见和建议,根据企业需要设计个性化纳税辅导手册,明确各项办税程序和纳税服务的具体内容,并根据实际工作中的税收政策和企业涉税业务的变化而及时调整服务内容。

  四、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完善支持工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保障机制

  28、转变征管职能,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明确和转变征管理念,把征管工作的重点集中到提高税源监控水平、加强纳税申报评估审核、强化纳税辅导、提高税法遵从度方面,帮助纳税人正确掌握税收政策法规,督促和辅导纳税人查找问题、主动纠错,实现税收征管工作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落实《合肥市地税系统干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着力解决少数地税机关干部“不作为”、“乱作为”、“不会作为”的问题,优化投资环境,切实维护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9、开展阳光稽查,规范检查行为。在发挥税收稽查功能的同时,重点推行查前告知、查中反馈、查后回访制度,落实日常检查工作的“约谈”制度,不得重复检查。每月1至20日,一律不允许到开发区企业进行税务检查。

  30、加强政风建设,优化税收服务。进一步完善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健全“八公开”(公开纳税人权利义务、税收法规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稽查工作规范、违章处罚、工作纪律、社会监督、责任追究)办税制度,改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方法,切实以纳税人满意不满意为标准,促进基层分局(所)做到依法行政与文明服务相结合,推进基层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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