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新设税务师事务所专项辅导的通知 浙注税发[2013]33号 2013-11-04 各有关税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近年来新设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在省内设立的分所(下简称“事务所”)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经研究,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管理中心”)和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决定开展执业行为专题辅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辅导对象 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设立的事务所及所属执业注册税务师,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辅导内容 (一)税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相关知识介绍; (二)执业基本准则辅导; (三)鉴证报告和工作底稿的检查和规范; (四)分所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五)执业会员管理相关制度。 三、辅导方式和时间 专题辅导采取集中评价、专题辅导和实地指导等形式进行。 (一)集中评价。11月19日至22日,省管理中心和省税协组织人员对事务所上报的鉴证报告和工作底稿进行集中评价,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等方式反馈事务所和有关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专题辅导。11月27日至28日,举办专题培训班,培训地点为杭州市下城区潮王路177号(电话总机0571-88169999),参训人员11月27日下午报到(参训人员名单见附件1)。 (三)实地指导。抽取部分税务师事务所分所进行实地指导(时间及分所名单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开展事务所执业行为专题辅导,是省管理中心和省税协服务行业、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开展自查,积极参加专题培训,增强执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规范执业行为。 (二)各事务所要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年检工作规程》等管理制度、执业准则的规定,对执业资格、执业行为、执业质量和设立以来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三)请各事务所于11月8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及《2013年鉴证报告汇总表》(见附件2)以电子邮件方式报省管理中心,于11月15日前将指定的鉴证报告和工作底稿加盖公章后报省管理中心以进行集中评价(指定方式另行通知),《事务所报送(返还)鉴证报告凭证》见附件3。自查报告和《2013年鉴证报告汇总表》报送地址:zsglzxqyf@163.com;鉴证报告和工作底稿报送地址:杭州市密渡桥路2号白马大厦26楼F座;联系人:李亦恬, 联系电话:0571-85828621。 (四)本次集中辅导时间计入执业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时间,集中辅导相关费用由省税协承担,无故不参加专题辅导的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将列入行业监管重点对象。 附件: 1.参加辅导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 2.2013年鉴证报告汇总表 3.事务所报送(返还)鉴证报告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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