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13]14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1-20
摘要:纳税服务是国税机关为帮助纳税人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提供的各项税收服务的总称。税法宣传、咨询辅导、办税服务、涉税提醒、权益维护、政策调研以及基于纳税人申请的各类调查核查、审核审批、后续服务等都是纳税服务的具体实现形式。

  第四章 纳税咨询服务任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全省国税系统构建以省局为主导,12366热线咨询、办税场所日常咨询、专家咨询为主要形式的税收咨询服务体系。

  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局成立由各部门业务专家组成的税收政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对各级汇总收集的税收政策问题进行审核确认、反馈和发布,对本级无法确定的问题及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局纳税服务部门设立咨询窗口和咨询室,满足纳税人日常咨询服务需求。

  第二十五条 日常咨询岗对咨询问题充分利用税收知识库及时答复、实时记录,对不能答复的疑难问题提交本级税收政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市局上收管理列名企业的日常咨询通过12366热线、网络、属地国税机关咨询岗等渠道解答;个性化疑难复杂税收事项的咨询,由上收管理的省、市局纳税服务部门受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咨询问题进行确定性答复的,在三十日内向咨询纳税人出具回函(附件一)。

  第二十八条 省局纳税服务部门收集整理纳税人普遍关注的咨询热点问题,提交税收政策咨询专家委员会研究确定后,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统一发布。

  第五章 到户调查任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纳税服务部门设置调查岗位,专业承担到户调查工作任务,其他部门和岗位不再承担依纳税人申请涉税事项的调查工作。

  第三十条 实施到户调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纳税人申请依法应当实施实地调查的;或税收法律法规虽没有规定应当实施实地调查,但依纳税人申请,国税机关认为确有必要,且在办公场所通过数据综合分析、信函调查、电话询问、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等方式无法完成的。

  (二)有明确的目的,周密的计划,具体的调查工作事项和内容。

  (三)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并且明确主办人员,主办人员必须具有胜任到户调查的业务技能。

  第三十一条 可以实施综合调查的工作任务,不得安排分项到户调查;能一次完成的,不得多次到户调查。

  第三十二条 到户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业务流程规范实施,不得在信息系统业务流程外单独实施。到户调查任务应根据专业化要求,按照事项类别等进行派工。

  第三十三条 到户调查应当首先进行案头分析,形成综合调查工作任务清单,经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到户调查应提前告知纳税人调查内容,约定调查时间。调查时,应当出示《税务调查通知书》(附件二)和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五条 调查人员应当对综合调查内容中列明的事项和内容进行调查,不得自行扩大调查范围。

  第三十六条 调查人员应当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所调查的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地反映,按规定及时提交调查结果,对调查结果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审批岗位在审批时认为调查结果不完整、不充分的,不得自行补充调查,也不得直接约见纳税人,应当退回原调查人员重新调查补正。

  第六章 到户辅导服务任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到户辅导的统筹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到户辅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税人提出到户辅导需求,并有明确的辅导内容;

  (二)采用远程辅导或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辅导方式无法解决的个性化疑难复杂事项;

  (三)到户辅导一般两人以上,且应具备相应业务能力。

  第四十条 纳税服务部门受理纳税人到户辅导需求后,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确定到户辅导工作任务,按照“一企一策”的要求组织到户辅导人员,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

  第四十一条 到户辅导人员必须认真分析纳税人到户辅导需求,做好案头分析,明确到户辅导的具体内容,制作《到户辅导工作预案》(附件三),经审核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到户辅导人员应当提前向纳税人告知辅导事项,约定到户辅导时间。到户时应当出示《到户辅导通知书》(附件四)。

  第四十三条 到户辅导人员要根据辅导预案中列明的事项和内容进行辅导,完成后及时提交《到户辅导情况报告》(附件五)。

  第七章 纳税服务任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公共媒体、网络、办税服务场所公告栏等,宣传介绍纳税服务需求受理渠道,确保纳税人广泛知晓有需求如何联系国税机关。

  纳税人联系国税机关的渠道包括: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窗口、国税网站、网上办税服务厅。

  第四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依托信息系统对各类纳税服务工作任务进行归集、整合和分配,对纳税服务工作任务处理的全过程实施流程化管理。

  第四十六条 纳税服务部门要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手段,定期回访纳税人,抽查纳税服务工作任务完成质量。

  第四十七条 省局将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违反办法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税收咨询问题回函(模板)

  2.《税务调查通知书》

  3.《到户辅导工作预案》

  4.《到户辅导通知书》

  5.《到户辅导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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