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16]3号 2016-05-07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要求,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2%。 二、上一年度亏损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可在5%-10%之间自主选择。 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2018年4月30日废止。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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