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10号 2013-12-2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自2014年1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尚未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到深圳市国税机关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国税税务登记,其中符合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应于2013年12月27日前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二、年营业税应税销售额(税款所属期为2012年11月1日起到2013年10月31日止)超过500万元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应于2013年12月30日前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凡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可在2013年12月起在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申请使用防伪税控设备,凭《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到服务单位报名培训,购买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并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三、已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在2013年12月31日以后,且现行已明确可享受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项目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前往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理增值税应税服务减免税资格确认手续并提交《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税收优惠资格确认表》(附件)。 四、经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办理国税税务登记后即可领取国税发票,并可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使用,不得提前开具。 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范围内使用的地税发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除外)于2014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结存发票于2014年1月31日前到深圳市地税机关办税大厅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 经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范围内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于2014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结存发票于2014年4月30日前到深圳市国税机关办税大厅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 五、经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的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增值税,应自2014年2月1日起向深圳市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应自2014年4月1起向深圳市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原向深圳市地税机关申报的其他税种,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市地税机关申报。 六、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进行了筛选,名单将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公布(深圳国税局网址www.szgs.gov.cn,深圳地税局网址www.szds.gov.cn)。 特此通告。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