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基本案情 “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基本建设单位房地产个来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请问基本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是否应将甲供材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案例分析 “甲供材料”建筑工程中,基本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提供材料,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劳务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但如果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自行提供建筑材料(非代购材料),且将这部分材料价款直接冲抵工程款,则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视为甲供材的包工不包料合同行为。因此,其抵偿工程款的货物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果甲方是为施工代购材料,则应将购买货物发票单位写明为施工方并将发票转交给施工方,作为施工方的成本费用合法凭证,不视为甲方销售材料。 在实践中,甲方若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材料购进未搭扣进项税额,大都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许多地方的税务部门一般也是认可的,但也不排除让其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补缴税款的可能(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都未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甲方若属于其他企业,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则有被税务机关处补缴增值税并罚款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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